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棋罰決〔2026〕0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6-01-20 09:26
當 事 人: 李**
身份證號: 43032219420627****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 湘鄉市**鎮**村**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職 務:
地 址:
本機關于2026年1月14日你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6年1月13日10時許在棋梓鎮柘木村26組未經批準焚燒秸稈的行為,違反了《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六款、《湖南省秸稈綜合利用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湘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李**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1頁),證實當事人身份信息和違法主體;
2、現場檢查(勘驗)記錄一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一份(共1頁),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共2頁),證實違法事實;
以上證據為證共同證實你于2026年1月13日10時許在棋梓鎮柘木村26組未經批準焚燒秸稈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原則”和“倚重原則”,本案依照《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進行處罰。依照《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已于2026年1月14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湘棋改字〔2026〕01號),責令立即停止一切可能加劇火勢或引發次生災害的行為并在限定期限內完成隱患整改。本機關已于2026年1月15日依法向你送達了《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出發事先告知書》(湘棋告〔2026〕01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可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對該處罰事先告知未存異議,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根據《森林草原防滅火條例》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燒火面積小未引發森林火災,同時當事人主動停止、積極撲滅,本機關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500.00元)。
你應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或直接繳至棋梓鎮財政所非稅室。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款銀行:湖南省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8401*************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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