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棋罰決〔2025〕37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6-01-05 09:31
當 事 人: 付**
身份證號:43032219470610****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 湘鄉市**鎮**村**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職 務:
地 址:
本機關于 2025 年12月 29日你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 2025 年12月27日16時許在 棋梓鎮喻風村45組菜地燒秸稈失火燒毀22畝山地 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六款、《湖南省秸稈綜合利用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湘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第三條第六款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現場檢查(勘驗)記錄一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一份(共1頁)。
2、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共2頁)。
3、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1頁)
4、當事人手寫保證書原件一份(共1頁)
以上證據為證共同證實你于2025年12月27日在 棋梓鎮喻風村45組菜地燒秸稈引發山火燒毀22畝山地 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原則”和“倚重原則”,本案依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進行處罰。依照《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本機關已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湘棋改字〔2025〕37號),責令立即停止一切可能加劇火勢或引發次生災害的行為并在限定期限內完成隱患整改。本機關已于2025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送達了《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出發事先告知書》(湘棋告〔2025〕37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可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對該處罰事先告知未存異議,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根據《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規定》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未引起森林火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的,對個人處兩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失火面積大已引發森林火災、對鎮村造成嚴重不良影響,同時當事人主動停止、積極撲救,本機關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
你應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或直接繳至棋梓鎮財政所非稅室。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款銀行:湖南省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8401*************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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