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棋罰決〔2024〕43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5-04-01 15:35
當 事 人:曾**
身份證號: 43032219430323****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湘鄉市**鎮**村第**村民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181****1976 職 務:
地 址:
本機關于2024年12月26日依棋梓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移交線索一案對你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4年7月開工,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杉山村17組水工用地186.9m2建設住宅的行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新建住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2、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新建住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四十一條第四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3、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新建住宅,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4、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新建住宅,違反《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6號)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
5、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新建住宅,違反《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規定的規定》第五條第一款、《湖南省農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曾**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戶籍復印件1份(共1頁)、湖南省農村商業銀行存折復印件1份(共1頁),證實當事人身份信息和違法主體。
2.現場檢查記錄1份(共1頁),現場檢查(勘驗)示意圖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1份(共1頁),衛星圖斑1份(共1頁),紙質版建房申請復印件1份(共1頁),《農村自建房施工安全承諾書》復印件1份(共1頁),《家庭成員調查表》復印件1份(共頁),農村宅基地使用承諾書復印件1份(共1頁),建房用地公示復印件1份(共1頁),公示照片1張(共1頁),農村自建房施工安全承諾書復印件1份(共1頁),農村自建房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共1頁),湖南省居民自建房質量保修書復印件1份(共1頁),施工委托方資質審查資料復印件1份(共1頁),共同證實當事人曾**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占用杉山村17組水工用地建設新房的事實。
3.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共3頁),其他證人訊問筆錄2份(共5頁),共同證實當事人曾**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占用杉山村17組水工用地建設新房的事實。
4.湘鄉市自然資源局棋梓所移交《自然資源違法案件移交單》及相關文書、圖片證據復印件1份(共5頁),共同證實當事人曾**在未獲得宅基地審批、也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占用杉山村17組水工用地建設新房的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一事不再罰原則”和“倚重原則”,本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進行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本機關已于2025年1月3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湘棋改字〔2024〕43號),責令采取改正措施或補辦審批手續以符合規劃,2024年3月13日對你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棋告〔2024〕43號)(含聽證告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可陳述申辯聽證的權利,你對該處罰事先告知未存異議,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也未提出舉行申請聽證的要求,視為你放棄陳述和申辯、聽證的權利。
綜上,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的規定,鑒于當事人所占土地屬于水工用地,且該新建住宅系當事人唯一居住用房,故為保障當事人的基本生活權益,該新建住宅不予拆除;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符合《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辦法》(湘自資規〔2022〕1號)第八條第二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參照《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湘自資規〔2022〕1號)第四部分第一條第一款執行基準的規定,采信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主體工程總價,建議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自建房造價的百分之五的行政處罰:
罰款 352400(元)x5%=17620元(壹萬柒仟陸佰貳拾元整)
你應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或直接繳至棋梓鎮財政辦公室非稅室。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款銀行:湖南省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8401*************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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