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行政強制拆除決定書(湘棋強決〔2024〕0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9-24 16:18
當 事 人:劉**
身份證號: 43038119810721****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湘鄉市**鎮**村第**村民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189****6977 職 務:
地 址:
本機關于2024年3月18日依湘鄉市棋梓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移交線索一案對你立案調查,F已查明,你在湘鄉市棋梓鎮谷水村27組向陽圍墾機埠旁,占用水工建設用地151m2,于2017年10月建設61m2的板房,當時未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后又于2019年繼續建設90m2的板房,仍未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的行為,存在以下違法行為:
1、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占用水工建設用地建設板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四款、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規法>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2、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占用水工建設用地建設板房,違反了《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
3、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擅自占用水工建設用地建設板房,違反了《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當事人劉**身份證復印件1份(共1頁)、家庭成員戶籍復印件1份(共3頁),證實當事人身份信息和違法主體。
2、現場檢查(勘驗)示意圖1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1份(共1頁),水工建筑用地勘測定界圖1份(共2頁),共同證實當事人劉**在谷水村27組占用水工建設用地違法建設板房的事實。
3、當事人詢問筆錄1份(共2頁),證實當事人劉**在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占用水工建設用地違法建設板房的事實。
4、湘鄉市棋梓鎮農業綜合服務中心移交《違法案件移交單》及相關文書、圖片證據復印件1份(共3頁),共同證實當事人劉**占用水工建設用地違法建設板房的事實。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四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屬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本機關已于2024年3月20日依法向你送達了《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違法建筑(構建)物通知書》(棋政字〔2024〕05號),責令改正。2024年3月25日,當事人提交了申辯報告,本機關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棋梓鎮人民政府陳述、申辯答復書》,闡明相關法律依據、決定理由、后續措施及申訴途徑。2024年4月15日,本機關作出《棋梓鎮人民政府履行限期自行拆除催告書》(棋催字〔2024〕第05號),你逾期未自行拆除,在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5月7日,本機關作出《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除告知書》(湘棋拆告〔2024〕5號),告知你違法事實、法律依據、擬作出的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和可陳述申辯的權利,你逾期未自行拆除,在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也未提起行政訴訟。2024年5月15日,本機關發布《強制拆除公告》。公告期間,本機關收到谷水村村集體、當事人劉**提出拆除板房90m2、剩下61m2自愿協商予以保留,用于保障機埠機械的正常運轉和村民生活需要的申請。但是,本機關后續未收到該事宜的協商反饋,同時,當事人臨時搭建的板房未取得功能性建筑文書、未補辦審批手續,因此不滿足臨時搭建建筑物的規定,依規需強制拆除。2024年9月11日,本機關作出《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強制拆除告知書》(湘棋拆告〔2024〕5號之一),告知你違法事實、法律依據、擬作出的行政強制拆除決定和可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對該行政強制拆除事先告知未存異議,逾期未提出陳述或者申辯,視為你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綜上,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9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八條、《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五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鎮、鄉人民政府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行政強制拆除決定:
將強制拆除你位于棋梓鎮谷水村27組向陽圍墾機埠旁未經批準占用水工建設用地的一切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所需費用由你承擔。
你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決定的執行。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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