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行政處罰決定書(湘棋罰決〔2024〕2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9-24 16:13
當 事 人:李**
身份證號: 43032219640125****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住所(地址):湘鄉市**鎮**村第*村民組
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職 務:
地 址:
本機關于2024年9月20日你立案調查。現已查明,你于2024年9月20日14時30分許,在湘鄉市棋梓鎮喻風村因上墳燒紙導致雜草失火,屬于野外違規用火,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現場檢查(勘驗)記錄一份(共1頁)、現場檢查照片一份(共1頁)。
2、調查詢問筆錄一份(共2頁)。
3、當事人李**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共1頁)
以上證據為證共同證實你在湘鄉市棋梓鎮喻風村因上墳燒紙導致雜草失火行為。
本機關已于2024年9月23日依法向你送達了《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行政出發事先告知書》(湘棋告〔2024〕21號),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和可陳述申辯的權利,你對該處罰事先告知未存異議,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對樹木、花草噴灑劇毒、高毒農藥,或者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1、罰款人民幣伍佰元整。
你應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或直接繳至棋梓鎮財政所非稅室。逾期不繳納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收款銀行:湖南省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戶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賬號:8401*************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本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棋梓鎮人民政府
2024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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