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醫保處字〔2023〕第4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3-07-25 16:43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醫保處字〔2023〕第4號
當事人名稱:湘鄉市中醫醫院
主體資格證件名稱及號碼:《中華人民共和國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30381445150925C
地址:湘鄉市新湘路街道新湘路19號
法定代表人:曾偉
2023年3月30日,本機關依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切實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辦〔2021〕28號)、《湖南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2023年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的通知(湘醫保函[2023]9號)和《湘潭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湘潭市2023年醫療保障基金監管工作計劃》的通知》(潭醫保函[2023]7 號)文件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了專項檢查,立案查明你單位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掛床住院:康復醫學科住院病人50床彭某某、52床左某某、57床羅某某、58床易某某,無人、無床位、無床頭卡,共涉及違規金額12373.58元。
以上違法違規行為主要證據如下:
一、《檢查筆錄》一份,《詢問筆錄》三份,證明該院上述問題存在屬實。
二、住院病人費用清單、化驗單、病歷等資料佐證上述違規行為客觀存在。
本機關于2023年6月5日對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鄉醫保罰告字〔2023〕第4號),當事人未在接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五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由于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和《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湖南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適用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責令當事人主動退回違規使用的醫療保障基金壹萬貳仟叁佰柒拾叁元伍角捌分(12373.58元),并處1.5倍罰款壹萬捌仟伍佰陸拾元叁角柒分(18560.37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將退回的醫療保險金繳到收款銀行:
1.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賬戶信息: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湘鄉市支行
賬號:182 1190 10400 17174 0000000008
戶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支出戶(網銀轉賬)或湘鄉市醫療保障事務中心(銀行柜臺轉賬)
2.職工醫療保險基金賬戶信息:
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鄉支行
賬 號:43050163650800001288
戶 名:湘鄉市醫療保障事務中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出戶
將罰款繳到繳費帳戶: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00124288911011;開戶行: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湘鄉支行;開戶行行號:313553200585。
逾期不退回基金和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醫療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
(本文書一式三份,一份送達當事人,一份由本機關留存,一份隨卷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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