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在不安全場所儲存燃氣的違法行為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11-15 16:45
案情簡介:
2021年6月15日,湘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在湘鄉市翻江鎮桂元村進行燃氣安全檢查時,發現行政相對人賀某某在不安全場所儲存燃氣。我局執法人員當即對賀某某下達了整改通知書,對違法現場進行了拍照并依法扣押違法儲存的燃化氣鋼瓶58個,加壓泵和加氣泵2臺。
辦理結果:
本案當事人賀某某在不安全場所儲存燃氣,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賀某某的違法行為,我局依據該條例規定進行了立案。于2021年6月25日我局對行政相對人賀某某關達了《湘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告知書》相城執告字(2021)第0622號,在法定期限內,行政相對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于2021年7月5日,湘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對賀某某作出如下處罰決定:責令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1000元)。
案件評析:
此案當事人賀某某在不安全場所儲存燃氣的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其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的規定,當事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了燃氣管理相關規定,仍然實施其違法行為,給社會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但是查后當事人賀某某能夠積極配合執法,立即消除安全隱患,我局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賀某某進行了壹仟元的處罰,同時對賀某某進行了燃氣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告之其違法行為可能給社會造成的危害和給自己可能帶來的嚴重后果。通過宣傳教育,使當事人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積極配合執法人員,接受湘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承諾保證以后絕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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