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05-05 10:22
湘鄉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制審核,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根據《湘潭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本機關或呈報上級機關批準后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決定。
本實施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本機關(包括呈報上級批準)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由局法規股對擬作出的決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未經局法規股審核的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下列事項:
(一)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況復雜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涉及較大數額的罰款、責令停產停業、關閉取締、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
(四)行政強制執行和非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公民2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財務的行政強制行為;
(五)較大數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六)需經聽證程序作出決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
第四條 以下行政處罰事項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擬作出給予吊銷許可證;
(三)對公民處5000元以上、法人和其他組織處3萬元以上罰款或者沒收相當于該金額財務或者兩項合計達到該扼緊的行政處罰行為;沒收或者拆除建(構)筑物的決定;
(四)擬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
(五)涉嫌犯罪需要移送的;
(六)依法應當給予處分需要將案件材料移送的;
(七)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五條 以下重大行政許可決定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擬作出撤銷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擬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六條 以下行政強制事項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行政強制執行和非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查封、扣押公民2萬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10萬元以上財務的行政強制行為;
(二)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
(三)擬作出滯納金達到本金數額50%的;
(四)擬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五)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行政強制。
第七條 以下行政收費事項應當納入法制審核范圍:
(一)行政相對人對征收金額計算方式、征收程序等提出異議的;
(二)擬作出的其他重大、復雜、疑難行政征收。
第八條 局法規股配備兩名以上政治素質高、業務能力強、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與法制審核任務相適應的法制審核人員,對本機關作出的重大執法決定集中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聽取局法律顧問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意見。
第九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應當進行法制審核的,由局屬各執法承辦機構提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辦理意見,在執法期限屆滿10日前報送局法規股進行審核。送交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案件來源和立案審批情況;
(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情況;
(三)調查取證情況,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現場筆錄、勘驗筆錄、鑒定意見或專家論證意見等,經過聽證的,還需提交聽證材料;
(四)行政執法程序的遵循情況及相關記錄;
(五)行政執法決定代擬稿,相關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六)涉及行政裁量權的,提交行政裁量權基準及理由說明;
(七)局法規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執法承辦機構送報材料不齊備的,局法規股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執法承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交。補充材料后仍不齊備的,法規股不予受理。
第十條 局法規股接到執法承辦機構的審核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審核工作,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核的方式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調閱相關資料,并向執法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等核實情況。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一)行政執法機關是否在本機關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
(二)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相應的執法資格;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當;
(五)法律、法規、規章的適用是否準確;
(六)行政裁量權運用是否適當;
(七)行政執法文書的制作是否規范;
(八)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二條 局法規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進行審核后,應當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認為符合本機關執法權限,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適當,程序合法,法律文書制作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存在定性錯誤、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準確、行政裁量權行使不適當等情形的,提出變更或補充審核意見;
(三)認為超越本機關執法權限的,提出移送有權機關處理的審核意見;
(四)行政程序違法的,提出補正或終止意見;
(五)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重新調查或終止意見;
(六)執法文書不規范的,提出補充或更正意見。
第十三條 局法規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交執法承辦機構。情況復雜的,經局分管法制工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2個工作日。
前款所列審核期限自執法承辦機構提交完備的送審材料之日起計算。法制機構將處理意見提交專家論證的期限不計算在內。
第十四條 局法規股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制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案卷材料回復執法承辦機構,一份留存本機構歸檔。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由局法規股工作人員審核后,報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局聘請法律顧問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律審核的,應當提交書面意見。法規股應當對法律顧問提交的書面意見進行復核,在此基礎上形成正式審核意見。
執法承辦機構對局法規股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面提請局法規股復審。法規股應當自收到書面復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復審意見交執法承辦機構。執法承辦機構對局法規股的復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局黨委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局法規股審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書面意見,交由執法承辦機構入卷歸檔。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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