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14 11:28
第一條 為增強行政執法工作透明度,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行政執法信息,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湖南省行政執法公示辦法><湖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湖南省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的通知》(湘政辦發〔2019〕53號)、湘潭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潭市行政執法公示辦法>的通知》(潭政辦發〔2018〕38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湘鄉市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湘鄉政辦發〔2019〕16號)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執法大隊,各市場監督管理所、局機關各相關部門(以下簡稱各執法機構)將行政執法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湖南省“互聯網+政務服務”一體化平臺、單位官網等依法主動向社會公開行政執法基本信息、結果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各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誰執法,誰公示”、“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全面、準確、及時向社會公示行政執法信息。
第四條 下列行政執法信息應主動向社會公示:
(一)行政執法主體情況、行政執法人員信息、本部門權責清單以及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
(二)行政執法權力事項的名稱、種類、依據、承辦機構、辦理程序和時限、救濟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執法權力事項的辦理場所信息、聯系方式、服務窗口工作人員崗位工作信息、辦事指南、示范文本、執法流程圖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等信息;
(四)依法應當向社會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條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當根據不同執法環節,主動向行政相對人公開下列行政執法信息:
(一)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主動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二)主動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并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三)出具并送達相關執法文書;
(四)依法應當向當事人和相關人員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 下列行政執法結果應主動向社會公示:
(一)檢查、抽查、檢驗、檢測的結果;
(二)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
(三)行政執法決定的履行情況。
行政執法結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決定書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會公示的,應當公示行政執法決定書文號、行政執法相對人名稱、行政執法事項名稱、主要事實、依據、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和日期等內容。
第七條 各執法機構公示行政執法信息,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會公示:
(一)行政執法信息涉及國家秘密;
(二)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三)行政執法信息公開后可能妨礙正常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行政執法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原則上不得向社會公示,依法確需公開的,要作適當處理后公開。
第八條 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應當通過公告、公報等文件方式或者通過政府網站及政務新媒體、辦事大廳公示欄等便于公眾查詢的平臺進行公示。
第九條 在本局門戶網站開設專欄公示行政執法信息,并按照要求實現行政執法信息互聯互通。
各執法機構負責本部門職權范圍內依法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給付等行政執法行為相關信息的公示;辦公室負責行政執法信息在門戶網站的發布工作;信息中心負責對行政執法信息公示提供技術支持和保障工作。
第十條 各執法機構應當嚴格審核把關,將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與已經公布的權責清單、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等公示內容銜接,確保信息內容的一致性。
第十一條 各執法機構應當將行政執法信息自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行政執法決定信息應當自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 各執法機構發現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內容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公示的行政執法信息不準確的,向相關執法機構申請更正的,相關執法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并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決定依法被撤銷、確認違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相關執法機構應當及時撤銷原行政執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說明。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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