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29-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11-20 14:48
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29-1號
被處罰人姓名:郭**,性別: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證號 碼:43032219********8,現住址:湖南省湘鄉市**鎮**村**組**號。
經查明:郭**于2023年2月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湘鄉市梅橋鎮采取“判山”的形式購買村民的林木采伐出售。經鑒定,共采伐 林地上的林木17株,按樹種分:杉木11株、樟樹2株、濕地松4株,立木蓄積 1.23立方米,折合材積0.87立方米,林木價值670.5元。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采信理由):
證據一:詢問筆錄
證明當事人濫伐林木的事實及經過
證據二:現場勘驗筆錄
證明 當事人濫伐林木的現場、地點及事實
證據三:鑒定意見書
證明 當事人濫伐林木的樹種、蓄積(株數)、林木價值等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據選擇理由):
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違反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五十六條: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并按照采伐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采伐;采伐自然保護區 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但應當符合林木采伐技術規程;選擇 理由:當事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濫伐林木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一 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選擇理由:當事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屬于濫伐林 木行為。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
當事人濫伐林木17株,立木蓄積1.23立方米,適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 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二部分第二條第二項第1目的標準。
本案酌定情節:
當事人積極主動配合調查,且系二級殘疾人和低保戶,家庭經濟困難, 酌情從輕處罰。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
《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二部分:1、濫伐立木蓄積7 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樹350株以下的,責令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濫伐株數1 倍以上2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濫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違法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沒有提出申辯和聽證,視同放棄 了相關權利。
綜上,本機關認為郭**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 五十六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六第二款和《湖南省林業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二部分,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警告;2、于2025年01月31日前補種樹木三十四株;3、 處濫伐林木價值3.1倍的罰款(670.5×3.1倍=2078.55),罰款2078.55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鄉市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銀行(賬號:88520311000000370) 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林業局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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