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25-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9-23 09:20
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25-1號
被處罰人姓名:萬*英,性別:女,出生日期:1957年03月16日,身份證號 碼:43032219********23,現住址:湖南省湘鄉市**鎮**村第*村民組。
經查明:2024年8月10日湘鄉市**鎮**村村民萬*英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湘鄉市棋梓鎮普安村三組(距離林地邊緣約10米)野外用火焚燒玉 米桿,造成森林火災。(依據《湘潭市林長令》(2024年第2號):2024年8月7日到11月30日為森林防火期,湘潭市全市全域內所有林地及距離林地邊緣100米范圍內為森林防火區)。經第三方鑒定,萬*英擅自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導致森林過火面積為107.7畝,其中喬木林地12.6畝,火燒跡地95.1畝;燒毀林木經濟價值12699.5元,燒毀樹木3498株。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采信理由): 證據一:詢問筆錄
證明 當事人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的事實、經過 證據二:現場勘驗筆錄
證明 當事人違規野外用火的現場、地點及造成森林火災的現場 證據三:鑒定意見書
證明 當事人違規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燒毀林地的面積、燒毀樹木的 株數、林木價值等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據選擇理由):
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違反條款:《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森林 防火區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 裝警察部隊因處置突發事件和執行其他緊急任務需要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應當經其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選擇理由:當事人在森 林防火期內,在森林防火區野外用火焚燒玉米桿,沒有經過縣級人民政府批 準。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處罰依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 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三條: 違反條例規定,造成森林火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選擇理由:當事人違規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災,尚不夠成犯罪。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
當事人違規野外用火造成了林木損失,適應《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 權基準》分則第九部分相關規定。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
《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九部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造成森林火災的,并責令補種燒毀株數三倍的樹木,并按下列標準處罰:3、 屢教不改多次實施同一違法行為,或造成損失的,對個人處2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沒的提出申辯和聽證,視同放棄了相關權利。
綜上,本機關認為萬*英你的行為違反了《森林防火條例》第二十五條, 根據《森林防火條例》第五十條和《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分則第九部分,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于2025年03月30日前補種燒毀樹木株數三倍的樹木,計10494株;2、罰款叁仟圓整(¥3000.0)。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湘鄉市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銀行(賬號:88520311000000370) 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 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林業局
二O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