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11-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5-23 08:34
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11-1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湘鄉市**建材有限責任公司,營業執照注冊號(或組織機構代碼證代碼):914303815809****Y, 法定代表人:姜**,單位地址:湖南省湘鄉市**鎮**村。
經查明:湘鄉市**建材有限責任公司自2016年開始,在沒有取得使用林地許可的情況下,陸續在湘鄉市栗山鎮西山村地段林地上取土用于生產頁巖磚,造成林地毀壞。經第三方鑒定,破壞林地面積總計4636平方米(合6.96畝),均為商品林地,其中喬木林地869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3767平方米;林地仍然具備林業生產條件。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采信理由):
證據一:詢問筆錄
證 明 該單位破壞林地的事實及經過
證據二:現場勘驗筆錄
證 明 該單位破壞林地的地點及現場
證據三:鑒定報告
證 明 該單位破壞林地的面積、地類、森林類別、林地毀壞程度等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據選擇理由):
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違反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禁止毀林開 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壞林木和林地的行為;選擇理由:該單位 在沒有取得使用林地許可的情況下,在林地上取土用于生產頁巖磚,屬于采 土造成林地毀壞的行為。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 定,進行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造成林木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五倍以下的罰款;造 成林地毀壞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 下的罰款;選擇理由:該單位在沒有取得使用林地許可的情況下,取土用于生產頁巖磚,造成了林地毀壞的事實。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
該單位破壞林地面積為4636平方米(合6.96畝),均為商品林地,符合 《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分則第四部分第七條第二項第二目的規定。
本案法定情節:
該單位主動積極配合調查,積極復綠(至調查結束時,破壞的林地已基本復綠,樹種為國外松和杉木),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后果,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
《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分則第四部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按下列標準處罰:2、擅自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毀壞公益林3畝以下或其他林地5畝以上8畝以下的,并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按照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湖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 行標準》的通知(湘林法(2023)6號)文件要求,恢復植被所需費用標準為喬木林地10元/平方米,未成林造林地6元/平方米。
違法當事人陳述:該單位在法定時限內沒有提出申辯和聽證,視同放棄 了相關權利。
綜上,本機關認為湘鄉市**建材有限責任公司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 七十四條第一款和《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分則第四部分,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限2024年12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2、處恢復植被 所需費用1.5倍的罰款,罰款46938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到湘鄉市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銀行(賬號:88520311000000370) 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林業局
二O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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