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10-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5-08 08:32
湘鄉市林業局
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林林罰決字[2024]第0010-1號
被處罰人姓名:陶**,性別:男,出生日期:1975年11月17日,現住址: 湖南省寧鄉縣**橋鎮**村**組。
經查明:2023年9月寧鄉**工程機械設備租賃服務部經營者陶**在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手中承包了G240滬昆高鐵韶山南站至湘鄉市公路工程湘鄉市龍洞鎮石頭村棄土場土地平整工程后,在后期施工過程中,超越使用林地許可范圍施工造成林地毀壞,現場林地已被棄土堆平。經第三方鑒定,破壞林地面積總計4562平方米(合6.85畝),均為商品林,地類為喬木林地,林地仍然具備林業生產條件。
上述事實,主要由下列證據予以證明(證據采信理由):
證據一:詢問筆錄
證明 當事人破壞林地的事實及經過
證據二:現場勘驗筆錄
證明 當事人破壞林地的事實及地點
證據三:鑒定意見書
證明 當事人破壞林地的面積、地類、森林類別、林地毀壞程度等 本案適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據選擇理由):
其一,關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定性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違反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礦藏勘查、 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 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選擇理由:當事人占用林地作為棄土場,沒有取得使用林地許可。
其二,關于本案處罰的法律依據及選擇理由為: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 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 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選擇理由:當事人占 用林地作為棄土場,沒有取得使用林地許可,改變了林地用途。
本案決定裁量理由:
當事人擅自改變林地用途面積為4562平方為(合6.85畝),均為商品林 地,適用《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林法〔2020〕5號)第四
部分第八條第二項第1目的規定。
本案法定情節:
當事人主動積極配合調查,已對破壞林地進行復綠,主動消除違法后果,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本案適用裁量權基準、規則情況:
《湖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分則第四部分:責令限期恢復 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按下列標準處罰:1、擅自將其他林地改為非林地,面積3畝以下的,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下的罰款;面積3畝以上7畝以下的,并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1倍以上2倍 以下的罰款;7畝以上10畝以下的,并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2 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按照湖南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湖南省“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執行標準》的通知(湘林法〔2023〕6號)文件要求,恢復植被所需費用標準為喬木林地10元/平方米。
違法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法定時限內沒有提出申辯和聽證,視同放棄 了相關權利。
綜上,本機關認為陶**你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 三十七條第一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湖 南省林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分則第四部分,作出如下處罰決定:
1、責令限2024年10月30日前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2、處恢復植被 所需費用1.2倍的罰款(4562×10×1.2倍),罰款54744元。
本決定書中的罰款,限你(你單位)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 到湘鄉市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龍城支行銀行(賬號:88520311000000370) 繳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對本林業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直接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 定的,本機關將依法強制執行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林業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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