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審計局行政權力清單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11-2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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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審計局行政權力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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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類別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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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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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被審計單位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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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和上繳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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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違規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四)虛列投資完成額;(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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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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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業和個人騙取、挪用、非法利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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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第1號令)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審定檢查報告,對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其行為情節輕重分別依法給予下列處理、處罰:(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通報或者公布監督檢查結果;(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處理、處罰。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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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第二款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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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報表揚審計業務質量較高,在同一地區具有一定影響的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 |
行政獎勵 |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第1號令)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認為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審計業務質量較高,在同一地區具有一定影響作用的,可以給予通報表揚。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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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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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和監督 |
行政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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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核查 |
行政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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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對被審計單位、個人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撥付、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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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檢查調查結果 |
其他行政權力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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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經竣工決算審計辦理財務決算 |
其他行政權力 |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七條“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的重點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請審計機關進行竣工決算審計;未經竣工決算審計的,不得辦理財務決算” |
市審計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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