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衛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細則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25 16:35
湘鄉市衛生健康局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細則
(2021年11月20日)
第一條 為規范我局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執法質量,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湘潭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工作,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包括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和重大行政強制決定。
第三條 本細則規定的重大行政處罰是指:
(一)吊銷執業許可證;
(二)責令停產停業;
(三)對公民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沒收非法財物 1 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及沒收非法財物 10 萬元以上;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處罰事項;
第四條 本細則所規定的重大行政強制是指:
(一)查封經營場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扣押許可證或者執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三)封閉場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生產經營活動、工作難以正常進行的行政強制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強制事項;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實施的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在作出決定之前,由局法規股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第六條 按照程序辦理的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在做出具體決定前,將案件材料和相關情況向局法規股提交進行法制審核。送交審核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做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情況說明;
(二)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本;
(三)與擬做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經聽證程序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
(五)經過評估、鑒定程序的,應當提交評估、鑒定報告;
(六)局法規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項所知的情況說明,包括基本事實,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使用行政裁量權的情況,調查取證情況,聽證、評估、鑒定的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局法規股認為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承辦機構3個工作日內提交。
第七條 局法規股在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案件全部相關材料后,在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經局分管領導批準后延長,但延長期限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八條 局法規股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進行審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機關管轄;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四)案件定性是否準確;
(五)程序是否合法;
(六)處理建議是否恰當;
(七)需要討論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局法規股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案件,以書面審核為主。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調閱行政執法案卷和其他相關材料,也可以向當事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
第十條 局法規股對案件進行審核后,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見;
(二)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準的建議,或者建議辦案機構機構撤銷案件;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并將案卷材料退回;
(四)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五)對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六)對超出本機關管轄范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七)對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提出不予處罰意見;
(八)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機關建議;
第十一條 衛計綜合監督執法局收到局法規股的書面意見后,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應當采納。
第十二條 衛計綜合監督執法局對局法規股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提請局法規股復核;局法規股對疑難、爭議問題,向政府法制機構或者有關監督機關咨詢。
第十三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經法制審核、局分管領導批準后,由執法案件承辦機構提交局黨委會集體討論研究決定,通過后由辦案機構制作、送達。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執法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衛計綜合監督執法局或者其人員不按本細則報送案件進行審核,審批人未經法制審核程序予以審批,致使案件處理錯誤的,由辦案人和審批人共同承擔執法過錯責任。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規章,國務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政府的文件對重大行政執法案件法制審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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