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衛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目錄清單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25 16:21
|
序號 |
執法項目大類 |
審核的具體執法決定項目 |
依據 |
執法承辦機構 |
應提交的審核資料 |
審核內容 |
|
一 |
行政許可類決定 |
擬做出不予許可決定或撤銷許可決定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六十九條 |
審批股 |
擬作出的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許可決定書(代擬稿) |
審核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或撤銷許可決定的依據是否準確,程序是否合法 |
|
二 |
行政處罰類決定 |
對公民擬處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擬處5萬元以上罰款的決定 |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
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一)審核報告: 1.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2.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 以上材料(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1份 |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處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
|
責令停產停業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 |
(一)審核報告: 1.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2.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 以上材料(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1份 |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處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
|||
|
吊銷衛生(執業)許可證 |
(一)審核報告: 1.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2.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 以上材料(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1份 |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處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
||||
|
變更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
(一)審核報告: 1.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2.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 以上材料(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1份 |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處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
||||
|
案件情況疑難復雜、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 |
(一)審核報告: 1.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2.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 以上材料(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1份 |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處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
||||
|
給予減輕行政處罰的 |
(一)審核報告: 1.基本事實和適用依據情況; 2.審批和集體討論情況; 3.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制審核報告還應當提供自由裁量權行使情況。 (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 以上材料(副件或者復印件)等材料各1份 |
(一)主體是否合法; (二)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 (五)處罰是否適當; (六)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
||||
|
三 |
行政強制類決定 |
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及行政機關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條 |
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執法局 |
案件情況報告、《行政審批表》 |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 (四)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五)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3.通知當事人到場; 4.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5.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