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未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12-04 11:54
行政處罰決定書
(鄉)文綜罰字〔2021〕第1012號
當事人: 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92430381MA4PT59499
住所:湖南省湘鄉市東山辦事處燕興華城三期八棟2樓201
你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一案,經調查:
2021年6月23日21時10分至2021年6月23日21時30分,湘鄉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黃凱(湘03042100009),魏明(湘03042100006),在出示執法證件后,依法對位于湖南省湘鄉市東山辦事處燕興華城三期八棟2樓201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進行檢查,經營者在現場。執法人員在該場所現場發現有四名演員正在進行演出(歌手兩名,吉他手一名,鍵盤手一名),臺下有2桌客人在消費。歌手正在演唱9號客人點唱的歌曲,收費標準是100元一首歌。該四名演員是由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聘請的工作人員,100元一首歌的收費由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收取。執法人員要求該場所經營者出示《營業執照》和《營業性演出經營許可證》,該場所經營者僅出示了《營業執照》,表示該場所尚未辦理《營業性演出經營許可證》,也未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此次演出,執法人員責令其立即停止此次演出活動。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涉嫌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未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涉嫌違法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做出如下處理: 1、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拍照取證,獲取現場相片4張;2、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3、對涉案的話筒2個進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4、開具了《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2021年6月24日9時到本局接受進一步調查。2021年6月24日,經本局相關負責人審核后批準立案。2021年6月24日,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出示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我局接收調查詢問。2020年6月24日,本案調查終結。經調查查明: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未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的行為,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取證照片4張、《調查詢問通知書》證明本機關對當事人檢查的主要情況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取證的情況。2、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經營者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未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的違法事實。3、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經營者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真實身份。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質證。當事人予以認可。我局對本案的調查取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機關認為: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未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的行為,違反了《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機關擬對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回味往事餐廳(經營者:) 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需要在本場所內舉辦營業性演出的,未委托演出經紀機構承辦的違法行為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演出器材并給予行政處罰,如當事人拒不執行將依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
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沒收話筒2個:2、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12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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