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12-04 11:49
行政處罰決定書
(鄉)文綜罰字〔2021〕第1009號
當事人: 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
證照名稱及編號:營業執照92430381MA4RGU235T
住所: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望春門辦事處20號天隆國際商業廣場01棟601
你場所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一案,經調查:
2021年6月4日21時45分至2021年6月4日22時10分,湘鄉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局執法人員黃凱(湘03042100009),魏明(湘03042100006),在出示執法證件后,依法對位于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望春門辦事處20號天隆國際商業廣場01棟601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進行檢查,經營者在現場。執法人員在該場所檢查時發現,該場所有30個包廂,其中8個包廂中都有電視機、有音響、話筒、歌曲點播系統,該場所正在從事提供歌曲點播服務的經營活動,并且在K601號包廂內有顧客在唱歌消費。執法人員要求該場所經營者出示《營業執照》和《娛樂經營許可證》,該場所經營者僅出示了《營業執照》,表示該場所尚未辦理《娛樂經營許可證》。該場所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在該場所K601號包廂檢查時發現,該場所的歌曲點播系統是多唱歌曲點播系統,在曲庫中存在以下曲目:《0204》《大逃殺》《狗男女》《打飛機》等歌曲。上述曲目內容違背了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該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做出如下處理: 1、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拍照取證,獲取現場相片6張;2、當場制作《現場檢查筆錄》;3、開具了《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2021年6月7日9時到本局接受進一步調查。2021年6月7日,經本局相關負責人審核后批準立案。2021年6月8日,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經營者出示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我局接收調查詢問。2020年6月8日,本案調查終結。經調查查明: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其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1、《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取證照片6張、《調查詢問通知書》證明本機關對當事人檢查的主要情況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取證的情況。2、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經營者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內容的違法事實。3、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經營者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真實身份。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質證。當事人予以認可。我局對本案的調查取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機關認為: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的行為,違反了《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
綜上所述,本機關對湘鄉市望春門育龍足浴會所(經營者:)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依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予以取締,如當事人拒不執行將依據《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列入全國文化市場黑名單。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含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的行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或湘潭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湘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局
2021年6月16日
(本機關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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