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11-25 10:53
行政處罰決定書
(鄉)文罰字〔2021〕第1013號
當事人: 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
證照(證件)名稱及編號(號碼):營業執照91430381MA4L4MF19W
你(單位)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一案,經調查:
2021年9月22日11時08分,湘鄉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黃凱(03042100009)、魏明(03042100006)在手機端“文網衛士”(文化和旅游部為了加強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監管的一款技術監管軟件)上發現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工貿新區桑梅路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擅自停止“文網衛士”服務端使用。2021年9月22日11時12分至2021年9月22日11時30分,湘鄉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執法人員黃凱(03042100009)、魏明(03042100006)在出示執法證件后,對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工貿新區桑梅路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進行檢查,該場所正在營業,法定代表人在現場。執法人員隨機抽查了該網絡會所第32號上網電腦,在該電腦上未發現“文網衛士”服務端。執法人員對該網絡會所的機房服務器進行檢查,也沒有在機房服務器上發現“文網衛士”服務端。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未安裝“文網衛士”服務端,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其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即責令其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并依法做出如下處理:
1、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拍照取證,獲取現場相片4張;
2、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立即安裝“文網衛士”服務端;
3、當場制作了《現場檢查(勘驗)筆錄》;
4、開具了《調查詢問通知書》,要求當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09時到本機關接受進一步調查。
2021年9月23日,經本局相關負責人審核后批準立案。
2021年9月23日,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法人代表出示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我局接收調查詢問。
2021年9月23日,本案調查終結。
經調查查明: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證實;
1、《現場檢查(勘驗)筆錄》,現場檢查取證照片4張,《調查詢問通知書》,證明本機關現場檢查當事人現場主要情況和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取證的情況。2、《責令改正通知書》、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法人代表調查詢問筆錄一份,證明了當事人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違法事實。3、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法人代表提供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其真實身份。以上證據,執法人員已向當事人出示,并進行了質證,當事人予以認可。我局對本案的調查取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經過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審查,形成了完整證據鏈,可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本機關認為:湘鄉市戰神網絡會所桑梅路分店擅自停止實施經營管理技術措施的行為,違反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 依據《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
2021年9月23日,本機關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編號為(鄉)文罰告字〔2021〕第1013號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一份,告知其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和證據、處罰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等內容。因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故視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
現決定對當事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1、警告;2、罰款人民幣柒仟元整(7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南湘鄉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機關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義務的,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本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湘鄉市文化旅游廣電體育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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