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5批)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5-07-02 15:19
2025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5批)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1 |
湘鄉農(漁業)罰〔2025〕 1號
|
使用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案 |
金某華 王某林 肖某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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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于2025年3月20日02時許,在湘鄉市漣水河主干道旺興村段使用電力捕撈,被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當場查獲。當事人承認了在漣水河主干道旺興村段使用電力捕撈的違法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業)》“序號:1”之規定。 |
罰款人民幣玖仟元整(9000元);
|
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5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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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5批)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2 |
湘鄉農(漁業)罰〔2025〕 2號
|
違反關于在禁漁期、禁漁區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案 |
劉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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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于2025年3月22日10時許,在湘鄉市二大橋下游50米漣水河主河道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被湘鄉市東山派出所民警查獲,然后移交給湘鄉市農業綜合執法大隊。當事人承認了在漣水河內使用可視錨魚工具進行捕撈的違法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的決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業)》“序號:2”之規定。 |
1、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2000元); 2、沒收可視錨魚工具一套。 |
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5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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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5批)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3 |
湘鄉農(漁業)罰〔2025〕 3號
|
違反關于在禁漁期、禁漁區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案 |
陳某堅劉某華 |
/ |
/ |
當事人于2025年4月13日02時左右在湘鄉市望春門街道漣水河主河道城區段水域使用粘網進行捕撈,被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查獲。當事人承認了在望春門街道漣水河主河道城區段水域進行捕撈的違法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業)》“序號:2”之規定。 |
1、罰款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12000元);
|
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5年4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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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5批)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4 |
湘鄉農(漁業)罰〔2025〕 4號
|
使用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案 |
肖某 楊某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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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于2025年4月14日23時許,在湘鄉市漣水河山棗鎮洙津段水域使用電力捕撈,被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當場查獲。當事人承認了在漣水河山棗鎮洙津段水域進行捕撈的違法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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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業)》“序號:1”之規定。 |
罰款人民幣貳仟捌佰元整(2800元);
|
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5年4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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