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6批)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10-14 08:20
2024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6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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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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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鄉農(動監)罰〔202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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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
湘鄉市月山鎮朝林養殖場 |
92430381MACFUJ4466 |
彭某林 |
接市民舉報,2024年9月6日上午,局執法人員在湘鄉市月山鎮朝林養殖場現場勘驗,該養殖場經營者是彭某林,發現有生豬35頭,當日上午已賣出生豬3頭(有銷售清單1張),這批生豬全部未配掛有耳標9且不能提供已賣出3頭生豬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現場現場提取豬血拭子樣本送檢,抗體全部為陰性。經查實,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的違法行為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物衛生監督)》“序號:13之。 |
罰款人民幣貳仟肆佰貳拾壹元整( 2421 元) |
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4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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