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4批)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7-02 09:44
2024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4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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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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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鄉農(屠宰)罰〔202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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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一案 |
易某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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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7日9時接村民舉報,凌晨3點我局執法人員在湘鄉市育塅鄉楊名村流河壩村民組236號發現當事人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違法事實。生豬屠宰點經營者不能提供《生豬定點屠宰證書》等相關證照 |
依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第四次修訂)第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生豬屠宰)》“序號:2”之規定 |
1、沒收生豬屠宰用的刀具; 2、沒收違法所得8010元; 3、罰款人民幣80000元; 罰沒款合計人民幣:捌萬捌仟零壹拾元整(880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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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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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4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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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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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湘鄉農(動監)罰〔20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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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牛犢案 |
徐某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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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市民網上投訴,2024年4月30日局執法人員聯合局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畜牧水產事務中心和金藪鄉人民政府農業綜合服務中心工作人員,在湘鄉市金藪鄉浦嶺村,發現徐某義在山東購買5頭牛犢。當事人不能提供《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現場檢疫人員提取了牛血清樣本送檢,抗體全部為陰性。經查實,當事人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牛犢的違法行為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訂)第二十九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物衛生監督)》“序號:13之規定。 |
罰款人民幣貳仟零肆拾元整(2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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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4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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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第4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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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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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湘鄉農(漁業)罰〔2024〕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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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案 |
謝某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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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于2024年3月8日10時在湘鄉市東山大橋上游150米漣水河主河道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被湘鄉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查獲。當事人承認使用禁用漁具可視錨魚工具進行捕撈的違法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促進和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漁業)》“序號:2”之規定。 |
1、罰款人民幣壹仟伍佰元(1500元); 2、沒收可視錨魚工具一套。 |
履行方式:湘鄉市中國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582058025401。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4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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