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2023年第8批)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3-11-21 11:07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2023年第8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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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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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湘鄉農(動監)罰〔2023〕6號 |
經營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生豬案 |
尹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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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9日上午,當事人雇傭司機韓某泉用車牌號為湘C.BS189的車輛將10頭生豬,擬將從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月山鎮云南村高塘沖組運往湘潭縣射埠鎮船形村茶盤組自己家中喂養。該批生豬全部未配掛有耳標,沒有依法申報檢疫并開具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場被我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查獲的違法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九條、九十七條、一百條之規定;按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物衛生監督)》[湘農發〔2023〕11號]文件“序號:13之基準。 |
罰款人民幣:1194元 |
履行方式: 中國銀行湘鄉支行繳納罰款。 履行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3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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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2023年第8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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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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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湘鄉農(動監)罰〔2023〕7號 |
運輸未附有檢疫證明的生豬運輸案 |
韓某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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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3年9月19日上午,當事人雇傭司機韓某泉用車牌號為湘C.BS189的車輛將10頭生豬,擬將從湖南省湘潭市湘鄉市月山鎮云南村高塘沖組運往湘潭縣射埠鎮船形村茶盤組自己家中喂養。該批生豬全部未配掛有耳標,沒有依法申報檢疫并開具有效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當場被我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查獲的違法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第二次修訂)第五十一、一百條之規定;按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動物衛生監督)》“序號:13之基準。 |
罰款人民幣:900元 |
履行方式: 中國銀行湘鄉支行繳納罰款。 履行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3年10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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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2023年第8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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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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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湘鄉農(農藥)罰〔20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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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劣質農藥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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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0381MA4MH3FD75 |
朱某梅 |
2023年8月7日,本機關執法人員在湘鄉市泉塘鎮湖山農資農技服務部例行日常監督檢查時發現門店內農藥“稻瘟靈”16瓶已過期的違法事實 |
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農藥)》第14條執行基準 |
1、沒收涉案農藥16瓶(80ml/瓶); 2、罰款2000元整 |
履行方式: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3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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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市農業農村局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公示表(2023年第8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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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案號 |
案件 名稱 |
行政相對人 |
統一社會 信用代碼 |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主要違法 事實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結果 |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濟渠道 |
行政處罰機關 |
作出行政處罰的日期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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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湘鄉農(種子)罰〔20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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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假種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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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30381MA4MRD9N23 |
胡某萍 |
2023年9月1日,收到省廳辦公室《關于查處不合格樣品種子的函》,函稱當事人經營的水稻種子”泰優7203”(2022年10月)經檢測該品種與標稱品種不符。本機關2023年9月8日立案調查,責令當事人停止經營該批次水稻種子的違法事實。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參照《湖南省農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種子、食用菌)》第4條的執行基準 |
1、沒收違法所得2400元; 2、罰款30000元整 |
履行方式:湘鄉市農村商業銀行繳納罰款,收款單位: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款結算戶。期限: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 |
當事人對本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
湘鄉市農業農村局 |
202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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