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龍子揚)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5-10-30 09:07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自資罰決字〔2025〕22號
被處罰單位(個人):龍子揚
聯系電話:13707320039
違法地點:湘鄉市泉塘鎮三龍灣村
案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
經查,龍子揚于2021年11月未經批準擅自在其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建設,總建筑面積610.69平方米,現該項目已2022年12月完工。經調查,當時的工程造價為780元/平方米。該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屬于違法建設,你戶建設的臨省道旁圍墻未按《規劃條件通知書》中確定:“退讓省道不小于15米”的建筑退讓要求進行建設。該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屬于違法建設。
以上違法事實有如下證據證實:
1、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2、調查筆錄;
3、測繪報告;
4、現場照片;
5、《規劃條件通知書》
6、其他相關審批資料。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責令你戶5日內予以改正,責令你拆除臨省道旁圍墻等建構筑物;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城鄉規劃條件核實證書》,你戶于2025年7月22日向我局申請房屋驗收發證,并已受理,視為你戶有改正的情形,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8日對你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聽證)書》,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你戶在接到《行政處罰告知(聽證)書》后于2025年9月1日申請聽證,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召開聽證會,經集體討論同意采納你提出“當時工程造價為380元每平方米”的申辯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湖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的通知》(湘自資規〔2022〕1號)的規定,并根據聽證意見決定對你戶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壹仟陸佰零叁元壹角壹分(610.69×380×5%=11603.11)。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你戶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上繳到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長沙銀行湘潭湘鄉支行,賬號:800124288911011),否則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本決定書送達至你戶,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戶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湘鄉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郭家旭
電 話:15807321077
地 址:湘鄉市自然資源局429室
湘鄉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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