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人社監罰字〔2025〕9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5-10-31 09:52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人社監罰字〔2025〕9號
湖南建達鑫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區田心辦事處建設一村2棟405房,法定代表人:趙亞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0MA4QWEHQ14):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接到陳廣、周江山、左益湘、謝旭等14人投訴年產2萬噸電池級碳酸鋰生產線項目(一期)一標段正負零以上(下)及室外工程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624300元。經查,你單位是年產2萬噸電池級碳酸鋰生產線項目(一期)一標段正負零以上(下)及室外工程項目的勞務分包單位。2025年7月28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湘人社監詢通字[2025]第19號),要求你單位提供該項目所有民工花名冊、已接工程款明細、工資發放流水等資料,你單位一直未提供。但你單位已在所欠工資表上簽字蓋章,認可在該項目施工過程中確實存在拖欠陳廣、周江山、左益湘、謝旭等14名農民工工資624300元的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你單位簽字蓋章認可的工資表、筆錄等證據佐證。
2025年8月27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湘鄉人社監令字〔2025〕18號),責令你單位依法支付陳廣、周江山、左益湘、謝旭等14名農民工工資624300元,但你單位一直沒有依法支付。你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五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三)項,《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條、第三十條第一款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本機關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第十二條之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19800元的行政處罰。
你單位應當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繳費帳戶:湘鄉市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帳號:1904031319024982367,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鄉支行,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第一項,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訟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 系 人:彭存福 18-XT0046 周強 18-XT0100
聯系電話:0731-52265570
聯系地址:湘鄉市東山辦事處大將南路360號(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006室)
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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