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人社監罰字〔2025〕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5-02-20 17:14
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人社監罰字〔202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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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接到員工網上投訴你公司存在拖欠2024年8月、9月、10月、11月工資的違法行為。我局立即到你公司了解了相關情況,并組織你公司與所有員工進行協商處理。經雙方協商,你公司與員工達成了協商一致處理意見,并向所有員工出具了書面承諾書。至今,你公司未按書面承諾履行法定義務。2024年11月25日和11月26日我局又分別接到趙武成3人和黎霞6人投訴你公司存在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并依法申請立案處理。
經查實,你公司目前已處于停產狀態,尚拖欠34名員工2024年8月份工資184954元,123名員工9月份工資405907.4元,75名員工10月份工資233834.2元,70名員工11月工資名員工186138.8元,員工陳偉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工資135000元,員工易玲娟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工資25200元未支付。另外,因你公司未與趙武成班組(3人)和黎霞班組(6人)進行工資結算,我局于2024年12月6日對你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詢問通知書》(湘人社監詢通字〔2024〕60號)。要求你公司依法與趙武成3人(趙武成、蔣文星、胡向軍)、黎霞6人(黎霞、羅小興、涂業健、潘家林、黎念、侯芳)進行工資結算并提交工資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但你公司在規定的期限內既未與趙武成3人(趙武成、蔣文星、胡向軍)、黎霞6人(黎霞、羅小興、涂業健、潘家林、黎念、侯芳)進行工資結算,也未提交工資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根據《湖南省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投訴舉報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勞動報酬權益的案件時,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的憑證。逾期不能提供或者拒絕提供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按照勞動者投訴的工資金額直接進行認定。”的規定,我局現對趙武成3人:員工趙武成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工資129461元,員工蔣文星2024年7月工資6935元;員工胡向軍2024年7月工資4000元;黎霞6人:員工黎霞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工資114953元,員工羅小興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工資60000元(由黎霞已代付59500元,余500元),涂業健2023年至2024年9月60000元(由黎霞已代付45000元,余15000元),潘家林2023年11年2024年9月工資60000元(由黎霞已代付55000元,余5000元),黎念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工資70000元,侯芳2023年11月至2024年9月工資70000元,共計工資數額575349元予以直接認定。以上,你公司總計拖欠員工工資金額為1746383.4元。(具體見工資附表)
綜上所述,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對你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湘鄉人社監令字〔2024〕第43號)。你單位在接到指令書后,雖然分10次向部分員工支付了工資433027.7元,但至今仍未按指令書的要求將違法行為整改到位。我局于2025年1月23日向你公司下達了《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湘鄉人社監罰字〔2025〕第1號)。目前仍拖欠16名員工2024年8月份工資76449.6元,92名員工9月份工資155884.5元,70名員工10月份工資219447.7元,67名員工11月份工資182025.6元,黎霞班組(6人)393953元,趙武成班組(3人)125396元,員工陳偉2021年12月至2024年2月工資135000元,員工易玲娟2023年1月至2024年2月工資25200元未支付,總計拖欠工資1313356.4元(附工資發放明細表),你公司拒不執行監察指令。
以上事實有2024年8月份、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工資的未發明細表、工資發放承諾書、工資發放總表及支付部分工資明細表、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等證據佐證。
你公司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的處 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湘人社規〔2021〕18號)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湘人社規〔2021〕18號)(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管理類)第18項之規定,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將員工工資足額支付到位的違法行為具有《基準制度》第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拒不支付的,我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壹萬元整(10000.00元)的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監 察 員:周新鋒18-XT0047 賀威強18-XT0052
聯系電話:0731-52265571
聯系地址:湘鄉市東山街道大將南路360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010室)
湘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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