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3-07-28 11:07
行政處罰決定書
湘鄉司罰決〔2023〕2號
當事人:李澤民,男,漢族,湘鄉市人,1982年11月9日出生,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者,執業證號:31804111100040。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收到湘潭市司法局〔2023〕律投轉第5號投訴事項轉辦函,在處理某公司投訴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李澤民違法(違規)執業問題的過程中,發現被投訴人李澤民存在私自收取代理費用的行為,于2023年6月21日對李澤民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2年1月,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工作者李澤民代理了何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在2022年1月12日何某與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指派李澤民為代理人,代理費用為一萬元,事后李澤民實際收取的代理費用也為一萬元,但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的《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案件登記臺賬》中2022年1月12日卻載明何某案僅收取了五千元的代理費用,另五千元由李澤民個人收取,且事后也并未按規定登記入賬。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和材料:1、湘鄉市人民法院(2022)湘0381民初54號民事訴訟判決書;2、何某與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3、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湘鄉市龍城法律服務所案件登記臺賬》;4、李澤民的陳述和辯解;5、對何某、劉某的調查筆錄。
2023年7月12日,我局向當事人李澤民作出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了當事人李澤民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了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李澤民未在法定期限內向我局提出陳述和申辯。
我局認為:當事人李澤民在代理何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私自收取代理費用五千元的行為,屬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五)項規定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行為。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給予李澤民警告處罰。同時,依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38號)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責令當事人李澤民改正其違法行為。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湘鄉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湘潭市岳塘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湘鄉市司法局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原文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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