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司法局2022年行政權力清單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1-24 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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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權力 類別 |
實施依據(簡化) |
實施依據 |
實施主體 |
1 |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援助活動中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一條 |
1.《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或者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規定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財物;(四)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六)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九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處分;有第五、六、七項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或者追回;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二)未按規定期限和標準支付辦案補貼的;(三)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四)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應當回避而沒有回避的;(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六)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
市司法局 |
2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三條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3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 |
1.《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二)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財物;(四)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 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律師事務所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接受指派后,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由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第二款: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
市司法局 |
3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三條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3號)第二十七條 |
1.《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三條 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二)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財物;(四)泄露法律援助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七條 律師向受援人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退還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
市司法局 |
4 |
基層法律服務所違反法律援助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六十二條 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3號)第二十八條 |
1、《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時安排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或者拒絕為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擅自終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或者自治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情節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法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二)接受指派后,不按規定及時安排本所律師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拒絕為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提供條件和便利的;(三)縱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師懈怠履行、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職責的。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
市司法局 |
5 |
基層法律服務所不正當經營、違反法律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9號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第三十六條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
市司法局 |
6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規開展法律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60號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第四十六條 |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
市司法局 |
7 |
對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
《律師法》第五十五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市司法局 |
8 |
法律援助 |
行政給付 |
1.《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
1.《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三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決定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決定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補充材料或者作出說明的,視為撤回申請。第四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決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時效或者期限屆滿不足七日,需要及時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行政復議;(二)需要立即申請財產保全、證據保全或者先予執行;(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機構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應當及時補辦有關手續,補充有關材料。 2.《湖南省法律援助條例》第八條 公民對下列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
市司法局 |
9 |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獎勵 |
行政獎勵 |
《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一條 |
《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條 國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市司法局 |
10 |
區域內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8號)第七條、第十八條第二款 |
《湖南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湖南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公告第58號)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協調、指導、檢查考核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工作。 |
市司法局 |
11 |
區域內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9號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第四十一條 |
1.《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 第四十一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的投訴。 涉及委托人與基層法律服務所發生爭議的投訴,由基層法律服務所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調解處理;涉及基層法律服務所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紀的投訴,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立案調查處理,并將查處結果告知投訴人。 2.《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投訴監督制度,設立投訴電話、投訴信箱,受理當事人和其他公民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將調查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
市司法局 |
12 |
基層法律服務所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59號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第三十四條 |
《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檢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
市司法局 |
13 |
對法律援助的監督 |
行政檢查 |
《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五條 |
《法律援助法》第五條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
市司法局 |
14 |
法律援助機構設立 |
其他行政權力 |
《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二條 |
《法律援助法》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補貼。 |
市司法局 |
15 |
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不予援助決定的審查 |
其他行政權力 |
1、《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九條 |
1、《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九條 申請人、受援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設立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五日內進行審查,作出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或者責令法律援助機構改正的決定。 申請人、受援人對司法行政部門維持法律援助機構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市司法局 |
16 |
指導對本行政區域人民調解工作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五條、第十四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主席令第三十四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第五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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