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電力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27 14:55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監督電力行政執法行為,確保在許可、日常監管、行政處罰中正確行使執法權,根據《湘鄉市電力行政執法責任制》,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電力行政執法責任,是指電力行政部門及其內部執法機構、執法人員作出違法或者不當的電力行政執法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三條 本單位執法人員電力行政執法責任的追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單位法規股人員負責電力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工作。對本部門內影響較大的電力行政執法責任案件,市紀委監委派駐本單位紀委監委人員可以直接予以追究。
第五條 電力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應當遵循權責一致、懲罰與教育相結合、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六條 實施電力行政執法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需要承擔電力行政執法責任:
(一)不在指定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開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執法申請不予受理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不受理電力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電力行政許可未依法說明理由的;
(五)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電力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電力行政許可決定的;
(六)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電力行政許可,或者不在規定時限內作出電力行政許可決定的;
(七)依法應當根據考試、考核結果作出電力行政許可決定而未根據考試、考核結果作出電力行政許可決定的;
(八)無法定依據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
(九)不按照規定向申請人出具相關書面憑證的;
(十)其他違反電力行政許可規定的。
第七條 實施電力行政處罰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需要承擔電力行政執法責任:
(一)無法定處罰依據和事實依據實施電力行政處罰的;
(二)指派不具備法定條件的人員實施電力行政處罰的;
(三)擅自設定電力行政處罰或者改變電力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四)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重復處罰的;
(五)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時不出具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沒單據的;
(六)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七)未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八)依法應當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九)實施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十)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未按法律法規規定予以陳述申辯許可的
(十一)未按規定對案件審查、審批的
(十二)未按規定組織合議的
(十三)其他違反電力行政處罰規定的。
第八條 實施電力監督檢查過程中的下列行為需要承擔電力行政執法責任:
(一)無法定依據、法定職權實施電力監督檢查的;
(二)超越法定權限實施電力監督檢查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時限實施電力監督檢查的;
(四)隱瞞、包庇、袒護、縱容違法行為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截留、私分、挪用電力行政執法中依法收取的費用、罰沒款,截留、私分、使用、損毀、丟失被查封、沒收的財物的;
(六)其他違反電力監督檢查規定的。
第九條 電力行政執法人員發現其電力行政執法行為錯誤,積極采取補救措施,并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發生的,不追究其電力行政執法責任;采取補救措施,仍未能有效防止危害后果發生的,應當承擔電力行政執法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追究。
湘鄉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
202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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