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電力行政執法大隊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案件管理制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2-10-24 15:53
為了完善湘鄉市電力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機制,加大對危害社會公共衛生犯罪的打擊力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關于在行政執法中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為規范我電力行政執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湘鄉市電力行政處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情形
1.違法竊電被兩次行政處罰的或造成人身傷害(具體應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條 案件移送程序
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對符合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案件,電力行政執法人員制作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經本局法制股初審,報市科技和工業信息化局局長或主持工作負責人審批后,24小時內及時將案件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對未能及時移送并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于作出行政處罰十日以內向同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抄送《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并書面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三條 案件移送所需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2.涉嫌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報告;
3.涉案物品清單;
4.有關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5.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材料(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執及相關證據等)。
第四條 涉嫌犯罪案件辦理要求
1.電力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妥善保存所收集的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證據。對查獲的涉案物品,應當如實填寫涉案物品清單,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對易腐爛、變質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證據;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涉案物品,應當由法定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并出具檢驗報告或者鑒定結論。
2.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電力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
3.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4.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電力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5.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6.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其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7.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
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依法折抵相應罰金。
8.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案件,應當自接到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將涉案物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機關,并辦結交接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公安機關對發現的違法行為,經審查,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立案偵查后認為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同級行政執法機關,有關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附則
本制度2017年6月制定,2021年4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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