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公示(湘鄉教罰字〔2024〕1號)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5-01-02 11:52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 |
湘鄉教罰字〔2024〕1號 |
處罰類別 |
罰款 |
處罰內容 |
罰款1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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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王**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自然人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身份證 430381********4142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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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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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湘鄉市教育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30381006234350H |
違法違規事實 |
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開展校外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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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行為類型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審批開展校外培訓,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舉辦、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一)線下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線上培訓有特定的網站或者應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訓從業人員;(三)有相應的組織機構和分工”。當事人王**在湘鄉市東山街道辦事處書院路752號五樓組織學科類校外培訓,有專門的培訓場所、有3名從業人員、有組織機構和分工、無辦學許可證,構成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違法事實,應根據《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且當事人王**系原湘鄉市夢航培訓學校有限公司的舉辦者,“雙減”政策后申請注銷,知曉“雙減”政策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知法犯法,且系群眾實名舉報,上級交辦,對我市教育秩序及中小學生的健康成長造成不良影響,符合《湖南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四十七條“擅自舉辦校外培訓機構”的較重違法情節和裁量基準。違法情節:情節較重,造成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裁量基準:責令停止辦學,并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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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十七條 《湖南省教育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第四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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