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公示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01-24 14:47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 |
湘鄉教罰字〔2023〕第3號 |
處罰類別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處罰內容 |
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686元。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湘鄉市蒲公英藝術培訓中心有限公司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辦學許可證 14303817000113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鐘星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1月15日 |
||
處罰機關 |
湘鄉市教育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30381006234350H |
違法違規事實 |
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 |
||
違法違規行為類型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第一條第二款“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處罰依據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第一條第二款 |
行政處罰決定文書 |
湘鄉教罰字〔2023〕第4號 |
處罰類別 |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
處罰內容 |
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3216元。 |
||
行政相對人名稱 |
湘鄉市中鑫培訓學校有限公司東山教學點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 |
行政相對人代碼 |
辦學許可證 143038170001809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楊燕飛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4年1月15日 |
||
處罰機關 |
湘鄉市教育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30381006234350H |
違法違規事實 |
預收費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 |
||
違法違規行為類型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校外培訓機構管理混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后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收學員、吊銷許可證件:(一)與中小學聯合招生等違反規定招收學員的;(二)校外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的聘任與管理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三)校外培訓機構收費價格、收費行為、預收費管理等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相關部門有關規定的;(四)線上校外培訓包含與培訓無關的網絡游戲內容及鏈接的;(五)線上校外培訓未按照國務院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留存培訓內容、培訓數據、直播培訓影像的;(六)校外培訓機構違法違規發布廣告的;(七)其他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的。校外培訓機構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從重處罰。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第一條第二款“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須全部進入本機構培訓收費專用賬戶,不得使用本機構其他賬戶或非本機構賬戶收取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違法所得是指實施違法行為所取得的款項。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對違法所得的計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
處罰依據 |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加強校外培訓機構預收費監管工作的通知》(教監管函〔2021〕2號)第一條第二款 |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