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公示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3-07-28 11:51
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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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書 |
湘鄉教罰字〔2023〕第1號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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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責令停止辦學,處144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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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劉*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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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身份證430381********3021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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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2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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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湘鄉市教育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3038100623435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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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事實 |
未取得辦學許可證擅自舉辦民辦學校開展校外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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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行為類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審批,并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三)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四)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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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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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監管行政處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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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文書 |
湘鄉教罰字〔2023〕第2號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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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內容 |
警告,處2100元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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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名稱 |
湘鄉市睿智培訓學校 |
行政相對人類別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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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對人代碼 |
52430381MJJ6307194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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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決定日期 |
2023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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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機關 |
湘鄉市教育局 |
處罰機關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11430381006234350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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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事實 |
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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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規行為類型 |
1.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中辦〔2021〕40號)中要求“嚴格執行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占用國家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組織學科類培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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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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