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7-03-20 14:57
為加強政務公開工作監督,規范依法行政行為,保護行政管理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責任追究的范圍:局機關工作人員在依法行政的過程中,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國家、集體的利益造成損害,按規定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
第二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原則: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處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過錯責任與處理處罰相適應。
第三條 責任追究的依據:追究行政責任,以行為人主觀過錯和客觀原因造成過錯以及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損害程度為依據,界定行為人責任大小,明確責任追究的處理辦法。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受到責任追究:
1、對應該公開的內容沒有公開的、未及時公開的、公開內容不實的、未按規定范圍進行公開的。
2、不按法定程序或無法定依據對管理對象行使行政處罰的;
3、符合頒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法定條件而不予頒發的,或者不符合頒發許可證的法定條件而予以頒發的;
4、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辦證、登記,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辦證、登記的。
5、無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政務公開項目。對政務公開工作消極抵制、頂著不辦;擅自提出額外的條件和要求,在辦事中索要或收受賄賂、吃拿卡要的。
6、其它有過錯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 責任劃分:
1、未經領導審核批準,而擅自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2、經領導審核批準后,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由單位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集體決定作出違反政務公開有關紀律和規定的行政行為,由單位一把手承擔主要責任,其他成員承擔次要責任。
第六條 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對有關責任人作出如下處理: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責令書面檢查,并限期改正。
2、影響政務公開工作正常開展的,性質嚴重,影響較壞,群眾意見較大的,要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3、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損失且觸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4、凡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害的,在依法作出賠償決定后,負有重要責任的行政責任人應承擔全部或部分賠償費用。
第七條 被責任追究的個人,如對處理的結果有異議,應按照有關法規規定向有關機關申請復核或提出申訴。
第八條 政務公開責任追究將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領導干部工作責任考核相結合。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由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提出處理意見,報局黨委研究決定。
第九條 本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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