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湘鄉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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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鄉建〔2023〕72號
關于印發《湘鄉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
管理辦法》的通知
市各物業服務企業、開發企業、業主委員會: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招投標管理,規范物業管理招投標程序,建立健全專家庫管理制度,特制定《湘鄉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2月22日
湘鄉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
為加強對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管理,建立健全專家庫管理制度,保證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的公開、公平、公正,提高評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物業管理條例》、《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湘潭市實施〈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湘鄉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資格認定、入庫及招投標專家庫使用和管理。
第二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照有關規定建立和管理。
第三條 湘鄉市物業管理的招投標活動,應當在湘鄉市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中抽取評標專家。
第四條 入選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庫的專家,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滿五年,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和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取得物業管理職業資格證書,有較深的物業管理專業理論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的,男性年齡在六十歲以下,女性年齡在五十五周歲以下;
(二)熟悉物業管理、招投標法律法規、考評標準和有關招投標的法律法規;
(三)能夠認真、公正、誠實、廉潔地履行職責;
(四)經培訓、考試合格;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評標工作。
第五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入選專家庫,采取個人申請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采取單位推薦方式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個人申請或單位推薦均應有書面的申請書或推薦書,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存檔備查。
第六條 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對專家庫進行監督和管理:
(一)對申請人或被推薦人進行評審,決定是否接受申請或者推薦,并向評審合格的申請人或推薦人頒發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證書。
(二)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物業管理、招投標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講座和業務交流。
(三)建立專家檔案,詳細記載專家成員參與評標活動的具體情況,并實行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對入選專家進行考核。專家因身體健康、業務能力、信譽、離開物業管理行業等原因不能勝任評標工作的,專家資格將被終止。
第七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物業管理招標人邀請,擔任物業管理招投標評標委員會成員;
(二)依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獨立評審,提出評審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的干預;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負有的義務:
(一)遵守評標工作紀律,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投標文件的評審情況;
(二)客觀公正地進行評標;
(三)自覺抵制違規的物業管理招投標活動,協助、配合專家庫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未經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授權,不得在公開場合以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身份發表物業管理招投標方面的言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抽取:
(一)物業管理招投標專家的抽取,應由招標人于評標會24小時前到物業管理辦公室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五位專家評委,與建設單位代表組成評標小組;
(二)與招標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或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認為應當回避的,在當次抽取時應予回避。
第十條 專家庫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專家資格,并予公告:
(一)私下接觸投標人的;
(二)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三)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
(四)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通知的評標活動的。
第十一條 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當保證專家及評標活動檔案的記載真實有效;不得以管理為名,非法干預專家的評標活動;不得以私人名義不經過合法程序介紹專家參加評標活動。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湘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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