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城市基礎設施-線性工程類)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07-08 10:15
| 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城市基礎設施-線性工程類)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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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階段 |
事項名稱 | 實施
部門 |
申報材料 | 材料來源 | 備注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申請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模板,另在報告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等情況 |
| 項目建設依據文件(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服務聯系單、投資項目受理通知書、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者相關產業政策文件等) | 系統獲取 | ||||
| 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標準地形圖 | 申請人提交 | (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3度分帶高斯投影坐標系),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TXT文件 | |||
| 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意見模板,另在意見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情況,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符合性說明 | |||
| 在土地利用規劃圖、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項規劃圖上的用地范圍圖 | 申請人提交 | 僅不需編制用地預審與選址論證報告的建設項目提供 | |||
| 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具體內容包括: 1.項目概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選址、用地的相關行業標準要求。 2.項目各擬選址方案的基本情況。 3.各擬選址方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符合性分析,以及與歷史文化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資源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的關系。 4.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出規劃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出具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5.用地定額標準符合性分析,國家和省尚未制定用地定額標準或者超出用地定額標準的,作節地評價; 6.建設項目涉及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作項目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專題論證; 7.推薦選址的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工作開展情況。 8.結論與建議:對推薦選址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研究結論,提出按推薦選址方案進行建設的條件及建議。 |
申請人提交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1.需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或者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2.因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資源等原因需要在成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獨立選址建設的區域基礎設施、區域公用設施、特殊用地項目、采礦、水庫、電站等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3.化工、天然氣、石油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存儲項目;4.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點的不可移動文物點、地下文物埋藏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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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項目建議書審批 | 發改
部門 |
項目建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同級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發改部門全額安排中央、省預算內資金項目除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發改
部門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劃撥土地的需提供) | 系統獲取 | ||
| 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批(核)準文件 | 系統獲取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提供 |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新增建設用地的提交) | 系統獲取 | ||||
| 國土測繪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等有關批準文件。根據項目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批準文件:(1)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并附規劃圖;(2)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提供初步設計批復;(3)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4)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鄉村規劃的證明文件;(5)宗教、殯葬設施等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6)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增加、減少使用林地面積或者改變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關設計變更等的批復文件。 | 系統獲取+申請人提交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 申請人提交 | ||||
| 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或與林地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初步審查意見(非省直管縣的還需所屬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
| 支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擬建機構或設施的規劃或工程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建立機構或修筑設施的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保護、管理、補償等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擬建機構或修筑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的評價報告(包括影響及減輕影響、生態恢復措施等,并附專家論證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公示材料(在當地公開發行的日報上對擬建機構或修筑設施進行公示) | 申請人提交 | ||||
|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如涉及占用濕地、需提供濕地占補平衡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專家現場核查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湖南省森林公園建設項目定點及初步設計方案審核書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森林公園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節能審查 | 節能審查部門 | 項目節能評審意見(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報告(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審查請示文件(項目所在市州發改委)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 系統獲取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咨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函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行政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時提交 |
| 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所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設計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補償措施設計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單位落實補救補償措施及資金承諾函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表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時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時提交 | |||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簽署的第三方同意的承諾函或者協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替代工程方案設計報告或經法定機構評估、審定的補償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被占用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及涉及相鄰行政區利害關系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需提供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文件或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已繳納開發補償費憑證或合同(僅在采用經濟補償方案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已交付給被占用單位賠償金憑證或合同(僅在對被占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文物部門 | 項目建設用地的國土復函或包含項目用地數據的可研報告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用地的1比1萬地形圖(或1比2千圖配合1比5萬圖);GOOGLE EARTH線路走向圖。 | “多規合一”系統獲取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須包括:①對產能過剩行業,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③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說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審核申請表;⑤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包括排污單位請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正式申請文件及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依據文件或相關說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門對本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意見,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門進行立項批復的,應提供相應的其他同意建設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附件須包括:論證報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第三者同意建設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對第三者權益有影響的)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安全部門 | 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及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設計方案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成本估算意見書及繳款憑證 | 申請人提交 | ||||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林業主管部門 |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林業主管部門請示及初審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論證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經批復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文本、項目涉及其它相關部門意見和基礎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線性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審批表 | 系統獲取 |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交通運輸部門 | 航評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 | 設計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復印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前期批復文件復印件; | 系統獲取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原件(含交叉點1:500地形圖和1:200橫斷面圖); | 申請人提交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原件(含安全保障措施、交通組織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原件; | 申請人提交 | ||||
| 質量安全主管部門的受監文書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原件等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 系統獲取 | ||
| 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經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 | 系統獲取 | ||||
| 地質初勘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文本; | 申請人提交 | ||||
| 勘察設計合同主要頁(屬于公開或邀請招標的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還需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 系統獲取 | ||||
| 涉及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還應提供超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專項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 | 發展改革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 系統獲取 | ||
| 初步設計文本和圖紙、初步設計概算(含計價軟件版) | 申請人提交 | ||||
| 工程量計算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同級相關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 系統獲取 | ||||
| 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非線性工程類) 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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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理
階段 |
事項
名稱 |
實施
部門 |
申報材料 | 材料來源 | 備注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申請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模板,另在報告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等情況 | |
| 項目建設依據文件(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服務聯系單、投資項目受理通知書、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者相關產業政策文件等) | 系統獲取 | ||||
| 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標準地形圖 | 申請人提交 | (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3度分帶高斯投影坐標系),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TXT文件 | |||
| 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意見模板,另在意見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情況,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符合性說明 | |||
| 在土地利用規劃圖、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項規劃圖上的用地范圍圖 | 申請人提交 | 僅不需編制用地預審與選址論證報告的建設項目提供 |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具體內容包括: 1.項目概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選址、用地的相關行業標準要求。 2.項目各擬選址方案的基本情況。 3.各擬選址方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符合性分析,以及與歷史文化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資源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的關系。 4.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出規劃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出具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5.用地定額標準符合性分析,國家和省尚未制定用地定額標準或者超出用地定額標準的,作節地評價; 6.建設項目涉及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作項目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專題論證; 7.推薦選址的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工作開展情況。 8.結論與建議:對推薦選址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研究結論,提出按推薦選址方案進行建設的條件及建議。 |
申請人提交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1.需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或者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2.因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資源等原因需要在成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獨立選址建設的區域基礎設施、區域公用設施、特殊用地項目、采礦、水庫、電站等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3.化工、天然氣、石油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存儲項目;4.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點的不可移動文物點、地下文物埋藏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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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建議書審批 | 發改部門 | 項目建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同級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發改部門全額安排中央、省預算內資金項目除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劃撥土地的需提供) | 系統獲取 | ||
| 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批(核)準文件 | 系統獲取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提供 |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新增建設用地的提交) | 系統獲取 | ||||
| 國土測繪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等有關批準文件。根據項目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批準文件:(1)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并附規劃圖;(2)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提供初步設計批復;(3)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4)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鄉村規劃的證明文件;(5)宗教、殯葬設施等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6)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增加、減少使用林地面積或者改變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關設計變更等的批復文件。 | 系統獲取+申請人提交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 申請人提交 | ||||
| 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或與林地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非省直管縣的還需所屬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初步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支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擬建機構或設施的規劃或工程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建立機構或修筑設施的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保護、管理、補償等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擬建機構或修筑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的評價報告(包括影響及減輕影響、生態恢復措施等,并附專家論證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公示材料(在當地公開發行的日報上對擬建機構或修筑設施進行公示) | 申請人提交 | ||||
|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如涉及占用濕地、需提供濕地占補平衡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專家現場核查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湖南省森林公園建設項目定點及初步設計方案審核書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森林公園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節能審查 | 節能審查部門 | 項目節能評審意見(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報告(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審查請示文件(項目所在市州發改委)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 系統獲取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咨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函 | 申請人提交 | |||
|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行政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時提交 | |
| 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所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設計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補償措施設計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單位落實補救補償措施及資金承諾函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表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時提交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時提交 | |||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簽署的第三方同意的承諾函或者協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取水許可審批 | 取水許可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 系統獲取 | ||||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取水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替代工程方案設計報告或經法定機構評估、審定的補償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被占用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及涉及相鄰行政區利害關系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需提供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文件或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已繳納開發補償費憑證或合同(僅在采用經濟補償方案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已交付給被占用單位賠償金憑證或合同(僅在對被占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文物部門 | 項目建設用地的國土復函或包含項目用地數據的可研報告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用地的1比1萬地形圖(或1比2千圖配合1比5萬圖);GOOGLE EARTH線路走向圖。 | “多規合一”系統獲取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須包括:①對產能過剩行業,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③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說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審核申請表;⑤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包括排污單位請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正式申請文件及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依據文件或相關說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門對本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意見,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門進行立項批復的,應提供相應的其他同意建設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附件須包括:論證報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第三者同意建設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對第三者權益有影響的)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安全部門 | 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及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設計方案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成本估算意見書及繳款憑證 | 申請人提交 | ||||
|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林業主管部門 |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林業主管部門請示及初審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論證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經批復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文本、項目涉及其它相關部門意見和基礎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新建場所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必要的資金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簽署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資金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 | 系統獲取 | ||||
|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人防工程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 地勘報告或者其他易地建設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交通運輸部門 | 航評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公函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復核意見、專家簽名) | 申請人提交 | ||||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 系統獲取 | ||
| 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經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 | 系統獲取 | ||||
| 地質初勘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文本; | 申請人提交 | ||||
| 勘察設計合同主要頁(屬于公開或邀請招標的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還需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 系統獲取 | ||||
| 涉及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還應提供超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專項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 | 發展改革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 系統獲取 | |
| 初步設計文本和圖紙、初步設計概算(含計價軟件版) | 申請人提交 | ||||
| 工程量計算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同級相關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 系統獲取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和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總圖 | 系統獲取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報告(含計算書)及建筑結構專業初步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巖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提供風洞試驗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情況表 | 系統獲取 | ||||
| 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社會投資建設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類、 工業投資項目除外)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
|||||
| 辦理
階段 |
事項名稱 | 實施
部門 |
申報材料 | 材料來源 | 備注 |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批(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提供 | |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申請人提交 | ||||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發改
部門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劃撥土地的需提供)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申請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發改
部門 |
無 | 不需提供任何材料。僅需在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及項目單位有關信息,并閱知有關承諾并點擊同意即可。 | ||
| 節能審查 | 節能審查部門 | 項目節能評審意見(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報告(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審查請示文件(項目所在市州發改委)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 系統獲取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咨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函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行政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時提交 | |
| 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所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設計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補償措施設計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單位落實補救補償措施及資金承諾函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表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時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時提交 | |||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簽署的第三方同意的承諾函或者協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取水許可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取水許可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 系統獲取 | ||||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取水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替代工程方案設計報告或經法定機構評估、審定的補償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被占用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及涉及相鄰行政區利害關系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需提供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文件或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已繳納開發補償費憑證或合同(僅在采用經濟補償方案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已交付給被占用單位賠償金憑證或合同(僅在對被占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文物
部門 |
項目建設用地的國土復函或包含項目用地數據的可研報告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用地的1比1萬地形圖(或1比2千圖配合1比5萬圖);GOOGLE EARTH線路走向圖。 | “多規合一”系統獲取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須包括:①對產能過剩行業,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③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說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審核申請表;⑤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包括排污單位請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正式申請文件及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依據文件或相關說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門對本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意見,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門進行立項批復的,應提供相應的其他同意建設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附件須包括:論證報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 第三者同意建設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對第三者權益有影響的)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時提交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安全部門 | 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及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設計方案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 | 系統獲取 | ||||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線性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審批表 | 系統獲取 | ||||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新建場所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必要的資金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簽署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資金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人防工程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 地勘報告或者其他易地建設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 | 系統獲取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交通運輸部門 | 航評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 | 設計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復印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前期批復文件復印件; | 系統獲取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原件(含交叉點1:500地形圖和1:200橫斷面圖); | 申請人提交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原件(含安全保障措施、交通組織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原件; | 申請人提交 | ||||
| 質量安全主管部門的受監文書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原件等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
|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公函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復核意見、專家簽名)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和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總圖 | 系統獲取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報告(含計算書)及建筑結構專業初步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巖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提供風洞試驗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情況表 | 系統獲取 | ||||
| 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工業投資和中小型社會投資建設項目(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類)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 |||||
| 辦理
階段 |
事項名稱 | 實施
部門 |
申報材料 | 材料來源 | 備注 |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批(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提供 | |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申請人提交 | ||||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發改
部門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劃撥土地的需提供)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申請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發改
部門 |
無 | 不需提供任何材料。僅需在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及項目單位有關信息,并閱知有關承諾并點擊同意即可 | ||
| 節能審查 | 節能審查部門 | 項目節能評審意見(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報告(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審查請示文件(項目所在市州發改委)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 系統獲取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行政主管
部門 |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咨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函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行政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時提交 | |
| 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所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設計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補償措施設計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單位落實補救補償措施及資金承諾函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表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時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時提交 | |||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簽署的第三方同意的承諾函或者協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取水許可審批 | 取水許可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 系統獲取 | ||||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取水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替代工程方案設計報告或經法定機構評估、審定的補償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被占用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及涉及相鄰行政區利害關系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需提供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文件或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已繳納開發補償費憑證或合同(僅在采用經濟補償方案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已交付給被占用單位賠償金憑證或合同(僅在對被占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文物
部門 |
項目建設用地的國土復函或包含項目用地數據的可研報告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用地的1比1萬地形圖(或1比2千圖配合1比5萬圖);GOOGLE EARTH線路走向圖 | 系統獲取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須包括:①對產能過剩行業,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③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說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審核申請表;⑤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包括排污單位請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正式申請文件及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依據文件或相關說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門對本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意見,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門進行立項批復的,應提供相應的其他同意建設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附件須包括:論證報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第三者同意建設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對第三者權益有影響的)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安全部門 | 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及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設計方案等。 | 申請人提交 | ||||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新建場所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必要的資金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簽署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資金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 | 系統獲取 | ||||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人防工程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地勘報告或者其他易地建設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交通運輸部門 | 航評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 | 設計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復印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前期批復文件復印件; | 系統獲取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原件(含交叉點1:500地形圖和1:200橫斷面圖); | 申請人提交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原件(含安全保障措施、交通組織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原件; | 申請人提交 | ||||
| 質量安全主管部門的受監文書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原件等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和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總圖 | 系統獲取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報告(含計算書)及建筑結構專業初步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巖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提供風洞試驗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情況表 | 系統獲取 | ||||
| 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實行區域評估的
帶方案出讓土地的社會投資房屋建筑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
|||||
| 辦理
階段 |
事項名稱 | 實施
部門 |
申報材料 | 材料來源 | 備注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建設項目批(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提供 | |||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申請人提交 | ||||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發改
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劃撥土地的需提供)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申請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發改
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 節能審查 | 節能審查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咨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
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 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行政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此情形僅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審批,故僅列出相應的申報材料 | |||
| 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立項依據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湖南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防洪補救補償措施設計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設計報告(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內容),設計單位簽字并蓋章;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洪水影響評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如與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權益有利害關系的,須提交與第三人的協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此情形僅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審批,故僅列出相應的申報材料 |
| 項目單位落實補救補償措施及資金承諾函; | 申請人提交 | ||||
| 環評影響評價批復(限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 | 申請人提交 | ||||
| 取水許可審批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水資源論證區域評估報告書及其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意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退水排入污水處理廠的,應當出具污水處理廠同意接納項目退水的文件或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取水許可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
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申請表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基礎信息表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全本及公示版、主動公開的證明材料、可公開情況的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對于納入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實施范圍的建設項目,還需提交總量來源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人防工程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階段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地勘報告或者其他易地建設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 | 系統獲取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交通運輸部門 | 制式告知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模板詳見附件8 |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區域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規劃或其他建設依據。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和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總圖 | 系統獲取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報告(含計算書)及建筑結構專業初步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巖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提供風洞試驗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情況表 | 系統獲取 | ||||
| 相關主管部門需審查的申報材料清單[其它類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 | |||||
| 辦理
階段 |
事項名稱 | 實施
部門 |
申報材料 | 材料來源 | 備注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申請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模板,另在報告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等情況 | |
| 項目建設依據文件(項目建議書批復、項目服務聯系單、投資項目受理通知書、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者相關產業政策文件等) | 系統獲取 | ||||
| 擬建項目用地范圍的標準地形圖 | 申請人提交 | (2000 國家大地坐標系3度分帶高斯投影坐標系),項目用地邊界拐點坐標TXT文件 | |||
| 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的初審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格式參考原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初審意見模板,另在意見中說明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占用自然保護區情況,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符合性說明 | |||
| 在土地利用規劃圖、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項規劃圖上的用地范圍圖 | 申請人提交 | 僅不需編制用地預審與選址論證報告的建設項目提供 | |||
| 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具體內容包括: 1.項目概況。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選址、用地的相關行業標準要求。 2.項目各擬選址方案的基本情況。 3.各擬選址方案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相關專業規劃符合性分析,以及與歷史文化保護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資源保護區、地質災害危險性區域的關系。 4.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提出規劃修改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出具永久基本農田補劃方案; 5.用地定額標準符合性分析,國家和省尚未制定用地定額標準或者超出用地定額標準的,作節地評價; 6.建設項目涉及穿越生態保護紅線的,作項目避讓生態保護紅線專題論證; 7.推薦選址的地質災害評估、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等工作開展情況。 8.結論與建議:對推薦選址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提出研究結論,提出按推薦選址方案進行建設的條件及建議。 |
申請人提交 |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供用地預審與規劃選址論證報告:
1.需要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或者城鄉規劃強制性內容進行修改的;2.因公共安全、環境保護、衛生、資源等原因需要在成片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外獨立選址建設的區域基礎設施、區域公用設施、特殊用地項目、采礦、水庫、電站等國家和省重大建設項目;3.化工、天然氣、石油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生產、存儲項目;4.涉及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點的不可移動文物點、地下文物埋藏區、國家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水源保護區等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 |
|||
| 項目建議書審批 | 發改
部門 |
項目建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同級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發改部門全額安排中央、省預算內資金項目除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發改
部門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劃撥土地的需提供) | 系統獲取 | ||
| 財政部門資金安排意見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批(核)準文件 | 系統獲取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提供 | |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新增建設用地的提交) | 系統獲取 | ||||
| 國土測繪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批(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需要提供 | |||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發改
部門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核發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涉及劃撥土地的需提供)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申請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該提供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發改
部門 |
無 | 不需提供任何材料。僅需在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填報項目及項目單位有關信息,并閱知有關承諾并點擊同意即可。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核準批復、備案確認文件等有關批準文件。根據項目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批準文件:(1)批次用地項目,提供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并附規劃圖;(2)審批初步設計的建設項目,提供初步設計批復;(3)符合城鎮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4)符合鄉村規劃的建設項目,提供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縣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鄉村規劃的證明文件;(5)宗教、殯葬設施等建設項目,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6)因設計變更等原因需要增加、減少使用林地面積或者改變使用林地位置的,提供有關設計變更等的批復文件。 | 系統獲取+申請人提交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需要提供的材料。涉及永久使用林地的,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劃撥批準前完成即可。涉及臨時使用林地的,可根據工程建設實際需要在第一、二階段自行辦理。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可行性報告或者林地現狀調查表 | 申請人提交 | ||||
| 臨時占用林地的建設項目,提供原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方案或與林地權利人簽訂的臨時占用林地恢復林業生產條件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現場查驗表(非省直管縣的還需所屬市州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初步審查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支持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的其他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擬建機構或設施的規劃或工程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批準建立機構或修筑設施的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保護、管理、補償等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擬建機構或修筑設施對自然保護區自然資源、自然生態系統和主要保護對象影響的評價報告(包括影響及減輕影響、生態恢復措施等,并附專家論證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公示材料(在當地公開發行的日報上對擬建機構或修筑設施進行公示) | 申請人提交 | ||||
| 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的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林業部門 | 市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如涉及占用濕地、需提供濕地占補平衡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專家現場核查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湖南省森林公園建設項目定點及初步設計方案審核書 | 申請人提交 | 辦理森林公園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材料 | |||
| 取水許可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取水許可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屬于備案項目的,提供有關備案材料 | 系統獲取 | ||||
| 與第三者利害關系的相關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取水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時,有利害關系第三者的承諾書或者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利用已批準的入河污口退水的,應當出具具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核準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具有相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的替代工程方案設計報告或經法定機構評估、審定的補償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被占用灌排工程設施管理單位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及涉及相鄰行政區利害關系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意見(與第三方有利害關系的,需提供與第三方達成的協議文件或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已繳納開發補償費憑證或合同(僅在采用經濟補償方案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已交付給被占用單位賠償金憑證或合同(僅在對被占用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提供)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節能審查 | 節能審查部門 | 項目節能評審意見(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報告(含綠色建筑等級要求)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節能審查請示文件(項目所在市州發改委)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實施方案 | 系統獲取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 申請人提交 | ||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承諾書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專家咨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XX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申請函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涉河管理事項行政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時提交 | ||
| 項目立項依據(項目建議書等批復文件、項目列入相關規劃文件或相關產業政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所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設計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擬采取的補救補償措施設計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單位落實補救補償措施及資金承諾函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申請表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時提交 | |||
| 洪水影響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初步設計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備案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與第三方合法水事權益人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行政主管部門 |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時提交 |
| 建設工程對水文監測影響程度的分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與有利害關系的第三方簽署的第三方同意的承諾函或者協議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文物部門 | 項目建設用地的國土復函或包含項目用地數據的可研報告 | 系統獲取 | ||
| 項目用地的1比1萬地形圖(或1比2千圖配合1比5萬圖);GOOGLE EARTH線路走向圖。 | “多規合一”系統獲取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報批申請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公示本及全本)(附件須包括:①對產能過剩行業,需要提交相關部門對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備案準予文件;②是否存在環評違法行為的情況說明;③生態保護紅線主管部門關于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的說明材料;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審核申請表;⑤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基礎信息表)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關于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刪除不宜公開信息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表(包括排污單位請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正式申請文件及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 申請人提交 | 涉及“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時提交 | |||
| 建設項目依據文件或相關說明材料(包括法定主管部門對本建設項目立項的批復意見,不需要法定主管部門進行立項批復的,應提供相應的其他同意建設的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附件須包括:論證報告涉及的需要由法定主管部門出具的意見或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第三者同意建設承諾書或其他相關文件(對第三者權益有影響的) | 申請人提交 | ||||
| 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國家安全部門 | 建設項目投資性質、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邊環境說明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整體規劃設計方案及內部智能化集成系統、辦公自動化系統、信息網絡系統等設計方案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 | 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壓覆重要礦產資源評估報告評審意見書及備案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成本估算意見書及繳款憑證 | 申請人提交 | ||||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林業主管部門 | 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審核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林業主管部門請示及初審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風景名勝區重大建設工程項目選址方案論證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經批復的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文本、項目涉及其它相關部門意見和基礎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線性工程兼顧人民防空防護要求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 初步設計文件批復(含人防部門意見) | 系統獲取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該項目人防設計說明(重點含人防面積、防護等級、戰時功能等) | 申請人提交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人防工程建設審批表 | 系統獲取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人防主管部門 | 發改委立項批復或核準、備案證明 | 系統獲取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 |
| 地勘報告或者其他易地建設證明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規劃面積復核表(須明確項目各單體用途及建筑面積) | 系統獲取 | ||||
| 已審批的規劃總圖 | 系統獲取 | ||||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交通運輸部門 | 航評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的規劃或者其他建設依據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規劃調整或者拆遷等措施的應當提供規劃調整或者拆遷已取得同意或者已達成一致的承諾函、協議 | 申請人提交 | ||||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交通運輸部門 | 設計單位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復印件,施工單位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項目前期批復文件復印件 | 系統獲取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設計方案原件(含交叉點1:500地形圖和1:200橫斷面圖) | 申請人提交 | ||||
| 符合有關技術標準、規范要求的施工方案原件(含安全保障措施、交通組織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處置施工險情和意外事故的應急方案原件 | 申請人提交 | ||||
| 質量安全主管部門的受監文書復印件 | 申請人提交 | ||||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的技術評價報告原件等資料 | 申請人提交 | ||||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新建場所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當提供教職身份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必要的資金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縣(市、區)、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簽署的書面意見 | 申請人提交 | ||||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民族宗教部門 | 申請書,內容包括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項目說明及理由等 | 申請人提交 | 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需要提交的申報材料 | |
| 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組織集體研究同意的書面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擬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設計草圖、位置圖、效果圖及可行性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有權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關材料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資金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應急管理部門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條件審查申請書及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和規劃相關文件 | 系統獲取 | ||||
|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的公函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明 | 申請人提交 | ||||
| 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專家評審意見(含復核意見、專家簽名) | 申請人提交 | ||||
| 立項
用地 規劃 許可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 系統獲取 | |
| 項目選址意見書或項目規劃設計條件、經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 | 系統獲取 | ||||
| 地質初勘報告、初步設計文件及概算文本; | 申請人提交 | ||||
| 勘察設計合同主要頁(屬于公開或邀請招標的還需提供中標通知書) | 申請人提交 | ||||
| 涉及地鐵、風景名勝、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還需提供相關部門的審查意見 | 系統獲取 | ||||
| 涉及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的,還應提供超高層建筑抗震設防專項審批表 | 申請人提交 | ||||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 | 發展改革部門 | 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 | 系統獲取 | ||
| 初步設計文本和圖紙、初步設計概算(含計價軟件版) | 申請人提交 | ||||
| 工程量計算書 | 申請人提交 | ||||
| 同級相關部門出具的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 系統獲取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 有關職能部門下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和核準備案文件 | 系統獲取 | ||
| 選址意見書或規劃設計條件、總圖 | 系統獲取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論證報告(含計算書)及建筑結構專業初步設計文件 | 申請人提交 | ||||
| 巖土工程詳細勘察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當參考使用國外有關抗震設計標準、工程實例和震害資料及計算機程序時,應提供理由和相應的說明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模型抗震性能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應提交抗震試驗方案 | 申請人提交 | ||||
| 進行風洞試驗研究的結構工程,提供風洞試驗報告 | 申請人提交 | ||||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專項審查申報表和情況表 | 系統獲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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