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有關事項清單——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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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有關事項清單——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審批階段 | 法律依據 | 適用范圍 | 審批時限
(工作日) |
備注 |
1 | 政府投資項目建議書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辦理 |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 |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對于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中明確的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的政府投資項目,無需項目建議書審批環節。 | 3 | |
2 | 政府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辦理 |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 | 政府采取直接投資方式、資本金注入方式投資的項目。 | 10 | 含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范圍核準。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3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辦理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 | 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非企業組織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5 | 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4 | 企業投資項目備案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辦理 | 《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73號)第三條 | 企業投資《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含非企業組織利用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1 | 該審批事項可實行告知承諾制。 |
5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新增建設用地,在立項用地規劃許可階段,應當取得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不再單獨出具用地預審意見、選址意見書。
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申請報告批準、核準前,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備案的建設項目,在辦理備案手續后,辦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
10 | |
6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四條 | 在規劃區內以劃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項目。 | 3 |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1 |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 ||||||
7 | 風景名勝區內建設活動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風景名勝區條例》(國務院令第474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正)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 在風景名勝區內除下列禁止活動以外的建設項目: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修建存儲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在核心景區內建設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療養院以及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其他建筑物。 | 10 | 與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核發并聯辦理。 |
8 | 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52號發布)第三十五條 |
建設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 | 10 |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已統一辦理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登記的,不再辦理單個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手續。 |
9 |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改)第108項
《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11號)第六條 |
超出國家現行規范、規程所規定的適用高度和適用結構類型的高層建筑工程,體型特別不規則的高層建筑工程,以及有關規范、規程規定應進行抗震專項審查的高層建筑工程。 | 13 | |
10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政府投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12號)第九條 | 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 | 9 |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線性工程類),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6 |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非線性工程類),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
11 | 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概算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湖南省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 | 各級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及概算管理辦法明確政府投資項目 | 10 | |
12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含臨時使用)及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或森林公園建設審批(核)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改)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1985年6月21日國務院批準,1985年7月6日林業部發布)第十一條 《湖南省森林公園條例》第十七條 |
(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護林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下的,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跡地面積35公頃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積70公頃以下的。(二)在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修筑設施。(三)森林公園的建設審批(核)。 | 13 | 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13 |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45號修改)第十二條 |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 19 | 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帶方案出讓土地(即將規劃設計方案作為土地掛牌出讓條件)的房屋建筑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 |
14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以及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宗教事務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86號修改)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 籌備設立(含擴建、異地重建)宗教活動場所或在宗教活動場所內改建或新建建筑物。 | 13 | 在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前辦理完成即可。 |
15 |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含人防工程初步設計審查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國人防辦〔2003〕字第18號)第四十七條
《國務院關于印發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6〕29號)保留事項第34項 |
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5 | |
16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中人民防空事項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一條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0號)第十八條 | 地鐵、地下隧道、地下綜合管廊等地下線性工程建設項目兼顧人民防空防護事項的審批 | 5 | |
17 | 建設工程規劃類許可證核發
(含設計方案審查)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二階段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一條、第四十條、第四十四條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524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 |
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項目。
包括“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歷史建筑實施原址保護審批”、“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審批”、“歷史建筑外部修繕裝飾、添加設施以及改變歷史建筑的結構或者使用性質審批”等4個事項。 |
19 |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線性工程類) |
23 |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房屋建筑、城市基礎設施非線性工程類)和社會投資(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類) | ||||||
11 | 工業投資和中小型社會投資建設項目(房屋建筑類) | ||||||
1 | 帶方案出讓土地的房屋建筑項目實行告知承諾制 | ||||||
18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二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二十一條
《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62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十七條 |
在氣象臺站保護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工程項目。 | 11 | |
19 |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管理辦法》(2017年交通運輸部令第1號發布)第三條、第四條 |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包括跨越、穿越航道的橋梁、隧道、管道、渡槽、纜線等建筑物、構筑物;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攔河閘壩;航道保護范圍內的臨河、臨湖、臨海建筑物、構筑物,包括碼頭、取(排)水口、棧橋、護岸、船臺、滑道、船塢、圈圍工程等項目。 | 13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
20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四條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82號修改)第九條、第十條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 | 30(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20(環境影響報告表審批) | 含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審核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2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20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第十四條 |
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 | 10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
22 | 節能審查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4號)第三條 |
除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涉及國家秘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行業目錄》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 5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
23 | 取水許可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第四十八條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76修改)第二條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建設項目。 | 10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
24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國務院令第49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改)第十一條 |
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原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原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原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 | 13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25 | 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和考古許可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條 | ①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建設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內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審批);②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項目(原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批);③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原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前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的許可);④經考古調查、勘探,在工程建設范圍內有地下文物遺存的(原配合建設工程進行考古發掘的許可)。 | 10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的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26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正)第170項 | 工程建設項目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或者對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響的。 | 13 | |
27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第十九條 《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三十七條 | 工程建設涉及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道)、電纜等設施審批。 | 13 | |
28 | 醫療機構放射診療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 | 10 | |
29 | 涉及國家安全事項的建設項目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一、二、四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驗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九條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公布)第66項 |
重要國家機關、軍事設施、國防軍工單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單位周邊安全控制區域內的建設項目;部分地方法規規章中明確的國際機場、出入境口岸、火車站、重要郵(快)件處理場所、電信樞紐場所,以及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投資、居住、使用的賓館、旅館、酒店和寫字樓等建設項目。 | 第一、二階段審批時限10個工作日;第四階段驗收時限8個工作日。 | 該事項在第四階段實行聯合驗收。 |
30 |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 20 | |
31 |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聯合圖審,含消防、人防、技防等)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辦理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9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三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2019修正)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11(特殊類項目消防設計專家論證)+13(技術審查)+5(形式審核確認) | 涉及《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第119號令)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工程建設項目,需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環節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組織消防設計專家論證,時限為11個工作日。原則上重大民生工程建設項目該審批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32 | 招標上限值評審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辦理 | 《湖南省財政監督條例》(2016年12月2日湖南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表決通過)第九條第二款 | 全部為政府投資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筑工程 | 17 | |
33 |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含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手續)辦理并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辦理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79號發布,國務院令第714號修改)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8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2號修改)第三條 《湖南省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十條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4號)十九條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270號)第十條 | 建設工程及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 5 | 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可對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辦理并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事項的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34 | 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最高投標限價)、文件澄清或修改備案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改)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第六條 |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實施電子招投標項目除外。 | 2 | 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35 | 雷電防護裝置設計審核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二十三條
《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 |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 7 | 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36 | 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98號發布,國務院令第710號修改)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1號)第六條 |
工程建設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各類施工作業需要排水。 | 5 | 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37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 | 工程建設涉及占用城市綠地、砍伐或遷移樹木的項目。 | 5 | |
38 |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動、遷移供水、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審核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98號修改)第三十條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公布)第四十三條 |
因工程建設需要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拆除、移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項目。 | 5 | 該事項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39 |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七條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30號發布,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九部委令第令第23號修改)第六十五條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89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3號修改)第十九條、第四十四條 《建筑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號)第六條 |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實施電子招投標項目除外。 | 2 | |
40 | 規劃核實與土地核驗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
《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二十) |
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項目;
履行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工程建設項目。 |
8 | 該事項實行聯合驗收。 |
41 | 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 | 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應當申請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辦理消防驗收;除此以外的建設工程,辦理備案手續。 | 8 | 該事項實行聯合驗收。 |
42 | 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辦理 |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國人防辦字〔2003〕18號)第三十八條 | 結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工程。 | 8 | 該事項實行聯合驗收。 |
43 | 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辦理 | 《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61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修改)第八條
《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36號發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47號修改)第九條、第十條 |
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礎設施工程。 | 8 | 該事項實行聯合驗收,并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44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辦理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發布,國務院令第714號修改)第四十九條 | 建設工程。 | 2 | |
45 | 雷電防護裝置竣工驗收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國務院令第570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87號修改)第二十三條
《關于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的決定》(國發〔2016〕39號) |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設工程和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 | 5 | 該事項實行聯合驗收,并可對申報材料實行告知承諾制。 |
46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備案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公布)第十五條 | 城鎮排水管道、污水處理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 5 | |
47 |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 行政審批或技術審查事項 | 第四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83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十一條 | 用于城鎮燃氣儲存、輸配和應用的場站、管網、用房設施、監控及數據采集系統等燃氣設施的建設工程。 | 5 | |
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有關事項清單——強制性評估和市政公用服務事項 | ||||||
序號 | 事項名稱 | 事項類別 | 審批階段 | 法律依據 | 適用范圍 | 備注 |
1 | 供水報裝 | 市政公用服務事項 | 第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城鎮供水服務》(GB/T32063) | 有新增供水需求的建設項目。 | |
2 | 排水報裝 | 市政公用服務事項 | 第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GB/T34173) | 有新增排水需求的建設項目。 | |
3 | 供電報裝 | 市政公用服務事項 | 第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令第19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改)第二十三條 | 有新增供電需求的建設項目。 | |
4 | 燃氣報裝 | 市政公用服務事項 | 第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燃氣服務導則》(GB/T28885) | 有新增燃氣需求的建設項目。 | |
5 | 通信報裝 | 市政公用服務事項 | 第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國務院令第291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第三十一條 | 有新增通信需求的建設項目。 | |
6 | 廣播電視報裝 | 市政公用服務事項 | 第二、三階段并聯或并行辦理 | 《有線電視網絡工程施工與驗收標準》(GB/T51265-2018) | 有新增廣播電視需求的建設項目。 | |
7 |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 | 強制性評估或中介事項 |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相應階段自行辦理 |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國務院令第394號公布)第二十一條 | 有可能導致地質災害發生的工程項目建設和在地質災害易發區內進行的工程建設項目。 | |
8 | 地震安全性評價 | 強制性評估或中介事項 |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工程設計前完成。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五條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2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改)第八條 |
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水災、火災、爆炸、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大量泄露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和貯油、貯氣,貯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強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受地震破壞后可能引發放射性污染的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認為對本行政區域有重大價值或者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建設工程。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
9 | 建設項目安全評價 | 強制性評估或中介事項 |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相應階段自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九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36號發布,2015年國家安全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修改)第七條 |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 | 已開展區域評估,且符合區域評估適用條件的實行告知承諾制。 |
10 | 建設工程消防設施及系統檢測 | 強制性評估或中介事項 |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相應階段自行辦理 | 《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公安部令106號發布,公安部令第119號修改)第二十一條 | 需進行消防驗收和備案的建設工程。 | |
11 |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 | 強制性評估或中介事項 |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相應階段自行辦理 | 《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規定》(中國氣象局令第21號發布)第十六條 |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油庫、氣庫、加油加氣站、液化天然氣、油(氣)管道站場、閥室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及設施;郵電通信、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醫療衛生、金融證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動文物、體育、旅游、游樂場所等社會公共服務場所和設施以及各類電子信息系統;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 |
12 | 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 強制性評估或中介事項 | 建設單位可根據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在相應階段自行辦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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