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工作指引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07-07 11:13
湘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湘鄉工改辦〔2019〕3號
湘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告知承諾制工作指引
一、主要目標
為深化我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轉變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流程,優化營商環境,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后果的或已實施區域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等實行告知承諾制。即: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領域,由行政審批部門公布告知具體審批服務事項的審批條件、申請材料和辦理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申請,并承諾其符合審批條件且自愿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及后果等,行政審批部門依據申請人承諾和信用狀況等直接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實行告知承諾制后,行政審批部門要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二、適用范圍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我市以告知承諾方式實施行政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
三、告知承諾制事項
(一)通過事中事后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危及公共安全、生命財產安全等嚴重后果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二)已在經開區等特殊功能區規劃范圍內實施區域評估的工程建設項目,凡該區域內單個建設項目符合區域評估結果適用條件的,相應的審批事項(包括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節能審查、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震安全性評價、生產建設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取水許可、洪水影響評價審批、航道通航條件影響評價審核、重大工程氣候可行性論證、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鼓勵對政府投資重點項目、民生項目、產業投資項目等的審批事項積極探索開展告知承諾制。
四、辦理程序
(一)申請。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 申請人可自愿選擇是否按照告知承諾制的方式辦理。若申請人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通過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審批管理系統”)提出申請;若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制方式、不愿意作出承諾或承諾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行政審批部門應按照非告知承諾制的既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二)告知。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后,對實行審批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部門應通過審批管理系統向申請人提供告知書文本,告知書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2.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3.申請人需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時限,包括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需提交的材料和在承諾期內提交的材料;
4.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
5.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或逾期不履行承諾的處理方式和法律后果;
6.申請人應當履行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的義務、事中事后監管的具體方式、內容等(由具有行政審批職能的部門根據事中事后監管方式填寫);
7.行政審批部門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三)承諾。申請人根據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內容,應向行政審批部門提交相關材料并作出承諾。作出承諾的申請人,須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推送至行政審批部門。由委托代理人簽字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件。承諾書文本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所填寫的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實、準確、有效;
2.已經知曉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3.確認符合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準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4.能夠在承諾期內提交行政審批部門告知的有關材料,落實相關事項并達到審批條件;
5.對相關證明事項的承諾;
6.對接受事中事后監管的承諾;
7.愿意承擔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或逾期不履行承諾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8.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愿的表達。
(四)審批。行政審批部門通過審批管理系統收到經申請人簽章的承諾書以及約定的材料后,依據申請人承諾和信用狀況等信息,能夠立即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當立即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不能立即作出決定的,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相應的審批結果文書應當依法、及時送達至申請人。
告知承諾書經行政審批部門和申請人雙方簽章后生效。生效的承諾書,應在審批管理系統中存檔,并作為行政審批決定和行政審批證件的組成部分,依法公開。
(五)監管。行政審批部門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作出準予行政審批決定后,應在合理期限內對被審批人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核查,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結合具體案件情況采取不同的處理措施,依法追究被審批人的法律責任。
五、有關要求
(一)明確事項范圍。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申請材料及具體要求。并在公共平臺上公開辦事指南及承諾書格式文本,方便申請人查詢下載。
(二)加強監督管理。行政審批部門應明確事中事后監管核查的時間、方式與具體處罰措施,發現被審批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撤銷行政審批決定,并依法追究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注重動態調整。各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告知承諾制審批事項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定期對告知承諾制事項、材料清單進行效果評估,及時總結經驗,結合申請人、被審批人的意見建議,逐步擴大實行告知承諾制的事項和材料范圍。對通過事中事后監管無法把關,或已產生嚴重后果的告知承諾制事項,要及時按程序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四)強化信用監管。行政審批部門應建立申請人、被審批人誠信檔案。在審查、后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被審批人作出不實承諾、違反承諾或逾期不履行承諾等情況的,應將申請人、被審批人的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并與本級政務服務平臺、湘潭、省政務服務平臺、全國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信用湖南等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共享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構建“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協同懲戒機制。
(五)堅持依法推進。要做好現行法規規定的規范性文件的“立改廢釋”工作,廢除缺乏上位法支持的“容缺辦理”機制,確保告知承諾制工作依法推進。
湘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建局代章)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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