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1-07-07 11:11
湘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文件
湘鄉工改辦〔2019〕4號
湘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竣工聯合驗收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工作,提高工作效能,簡化審批程序、縮短審批時限、強化審批責任,根據省住建廳等五部門《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聯合驗收辦法》(湘建建〔2019〕134),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發施工許可證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以下簡稱“建筑工程項目”)。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聯合驗收,是指在建筑工程項目完工后,對各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規劃條件核實、建設用地檢查核驗、建設工程消防驗收或備案、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建設工程城建檔案驗收等,按“統一申報、統一受理、并聯驗收、限時辦結、統一出具意見”的方式進行的聯合驗收。
第四條 涉及市政公用服務的供水、排水、供電、燃氣、通信(光纖到戶)等事項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交付使用前完善。
第五條 竣工聯合驗收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聯合驗收有關的綜合協調工作;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做好相關專項驗收工作。
第六條 聯合驗收依照“誰建設、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驗收、誰負責”原則,不替代項目參建各方建設主體責任。
第七條 建筑工程項目聯合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技術規范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章 驗收程序及要求
第八條 竣工聯合驗收全部流程通過“湖南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辦理。
第九條 建筑工程項目已完工并符合下列條件,建設單位可申請竣工聯合驗收:
(一)建筑工程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的主體工程、輔助工程、配套設施(包括道路、供水管道、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強弱電管道、環衛設施、燃氣管道、綠化等)已按批準的施工圖(或規劃方案)要求建成。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已分別簽署質量合格文件,施工單位已簽署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工程質量保修書。
(二)建筑工程項目已按國有土地使用許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備建設用地檢查核驗條件。
(三)建筑工程項目已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具備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條件;或未按規劃許可文件的要求全部完成,但具備分段、分棟竣工規劃核實條件的。
(四)按照規定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已按審查合格后的消防設計文件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建成,不需要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已按消防設計文件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建成,具備消防驗收條件;建設單位已組織相關單位開展消防竣工自驗收;建筑消防設施檢測合格。
(五)防空地下室工程,已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 項內容,滿足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條件并已實施人防設施、設備檢測;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工程,已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六)工程建設檔案資料已收集齊全并整理完畢。
(七)其他法律法規要求達到的驗收條件。
第十條 建設單位通過系統完成驗收資料提交后,牽頭部門通過系統將申請驗收資料推送至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
專項驗收主管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向牽頭部門反饋資料審核意見。資料符合要求的,反饋資料審核合格的意見;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反饋資料審核不合格意見,并注明不合格理由。
牽頭部門負責匯總各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反饋的意見,資料驗收合格的,通過系統向建設單位出具受理告知單;資料審核不合格的,通過系統向建設單位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單,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補正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第十一條 各聯合驗收參與部門(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按照各自職責可單獨前往或會同其他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共同進行現場驗收工作。
自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受理之日起,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于8個工作日內出具竣工規劃核實意見和建設用地檢查核驗意見。住建部門于8個工作日內完成人防、消防專項驗收,出具驗收意見,于5個工作日內進行城建檔案驗收;消防備案項目如被抽中,于8個工作日內出具驗收結果,未抽中項目當場出具備案憑證。
第十二條 現場驗收結束后,專項驗收主管部門出具專項驗收意見書。驗收通過的,出具通過意見;驗收不通過的,注明不通過理由。
第十三條 牽頭部門匯總各專項驗收部門意見,形成項目聯合驗收意見,通過系統推送給建設單位。
第十四條 專項驗收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應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再次通過系統重新申請聯合驗收。
第三章附則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湘鄉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
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市住建局代章)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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