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辦事指南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4-12-02 09:53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辦事指南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
一、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或者土地權屬來源材料記載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人申請。
三、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登記證明(可信息共享獲取無需提供);
3.不動產權證書或者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決定書等土地權屬來源材料(如未申領紙質不動產權證書的,系統自動獲取電子證,不需提交);
4.規劃驗收合格證明文件或者規劃條件核實意見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可信息共享獲取無需提供);
5.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等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可信息共享獲取無需提供);
6.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或者測繪報告等地籍調查成果(由登記機構產生的,不需要申請人提交);
7.建筑物區分所有的,確認建筑區劃內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材料;
8.依法需要繳納土地價款、納稅的,提交繳納土地價款的憑證、完稅結果材料(稅務推送電子完稅憑證或繳稅信息的,不收紙質件);
9.實施工程規劃、竣工聯合驗收的,提交聯合驗收合格的材料,無需單獨提交上述4.5項材料;
10.屬于住宅小區配建的地下車位、車庫,還應提交確認車位、車庫劃分、編號以及屬于業主專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四、收費標準
登記費: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動產登記費。
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五、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
一、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
三、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登記證明(可信息共享獲取無需提供);
3.不動產權證書(如未申領紙質不動產權證書的,系統自動獲取電子證,不需提交);
4.證明發生變更事實的材料(可信息共享獲取無需提供),包括:
(1)權利人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化的,提交能夠證實其身份變更的材料;
(2)土地坐落發生變化的,提交證實坐落發生變更的文件;
(3)房屋面積變化的,提交證實面積變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圍發生變化的,除應提交變更后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外,還需提交:
①屬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人民政府的收回文件;
②改建、擴建引起房屋面積、界址變更的,提交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和房屋已經竣工的材料;
③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部分房屋滅失的,提交部分房屋滅失的材料;
④其他面積、界址變更情形的,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批準文件。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價款的,還應提交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補充協議和繳納土地價款的憑證。
(4)土地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補充協議或者劃撥決定書。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價款的,還應提交繳納土地價款的憑證;房屋用途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證實房屋用途發生變化的文件;
(5)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權利期限發生變化的,應提交權利人與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簽訂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補充協議。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價款的,還應提交繳納土地價款的憑證;
(6)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提交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補充合同等材料以及變更后的地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地籍調查成果;
(7)共有性質變更的,提交共有性質變更協議書或者生效法律文書;
(8)土地權利性質發生變化的,提交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授權經營、作價出資入股等處置文件;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價款的,還應提交繳納土地價款的憑證;房屋性質發生變化的,提交有權機關出具的證實房屋性質發生變化的文件;
5.依法應納稅的,提交完稅結果材料(稅務推送電子完稅憑證或繳稅信息的,不收紙質件)。
四、收費標準
免收不動產登記費。
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五、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
(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
一、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登簿→發證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的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可單方申請。
三、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登記證明(可信息共享獲取無需提供);
3.不動產權證書(如未申領紙質不動產權證書的,系統自動獲取電子證,不需提交);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材料,包括:
(1)買賣的,提交買賣合同;互換的,提交互換合同;贈與的,提交贈與合同;出資的,提交出資協議;拍賣的,提交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或者拍賣裁定書;
(2)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導致權屬發生轉移的,提交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合并、分立的材料;
(3)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的協議;共有份額變化的,提交份額轉移協議;
(4)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等材料;
(5)已經辦理預告登記的,提交不動產登記證明(如未申領紙質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系統自動獲取電子證,不需提交);
(6)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的,還應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7)因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或者確定繼承權、遺贈事實的生效法律文書。
未提交繼承權公證書、接受遺贈公證書等公證材料或者確定繼承權、遺贈事實的生效法律文書的,提交下列材料:
①所有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受遺贈的,還需提交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明;
②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民政部門提供的死亡信息;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死亡公證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死亡的材料;
③全部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表,以及能夠證明法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系的材料,包括戶口簿、婚姻關系材料、收養關系材料、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以及被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實材料、人事檔案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④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還應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⑤法定繼承的,繼承人之間就繼承的不動產份額達成協議的,提交法定繼承人關于被繼承不動產的分配協議;
⑥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或者提供放棄繼承權聲明的公證書;
⑦被繼承人或者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還應提交其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⑧依法應納稅的,提交完稅結果材料;
⑨代位繼承或者轉繼承的,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5.如需批準轉讓的,提交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依法需要補交土地價款、納稅的,提交繳納土地價款憑證、完稅結果材料(稅務推送電子完稅憑證或繳稅信息的,不收紙質件)。
四、收費標準
登記費: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等符合免收政策的免收不動產登記費。
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五、辦理時限
2個工作日。(申請非公證繼承轉移登記的,擬登記的不動產登記事項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告,公告期為15個工作日,不計入登記辦理時限。)
(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
一、辦理流程
申請→受理→審核→登簿
二、申請主體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注銷登記應由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申請。
三、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其中自然人提交身份證(或電子身份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提交營業執照或其他身份登記證明(可信息共享獲取無需提供);
3.不動產權證書(如未申領紙質不動產權證書的,系統自動獲取電子證,不需提交);
4.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材料,包括:
(1)不動產滅失的,提交其滅失的材料;
(2)權利人放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的,提交權利人放棄權利的書面文件。設有抵押權、地役權、居住權或者已經辦理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的,需提交抵押權人、地役權人、居住權人、預告登記權利人、查封機關同意注銷的書面材料;
(3)依法沒收、征收、收回不動產的,提交人民政府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生效決定書;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導致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消滅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
四、收費標準
不收費。
五、辦證時限
即時辦結。
不動產登記收費依據: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財稅﹝2019﹞45號、湘發改價費﹝2017﹞264號
辦事指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規程》等法律、法規制定。
咨詢電話:0731-56771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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