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解讀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6-03-06 08:43
近日,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湖南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辦法》(湘政辦發〔2026〕14號)(以下簡稱《管護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1.出臺背景
我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眾多,為保障全省糧食安全、促進農業產業發展提供了基礎支撐。但由于早期建設標準偏低、管護不到位,工程普遍存在淤塞嚴重、輸水不暢等突出問題,嚴重制約了功能發揮。國家和省級層面現有的《農田水利條例》《湖南省小型農田水利條例》等,對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作出了規定,但都比較宏觀,運行維護監管缺少有效抓手、難以落地。加之2018年機構改革之后,部門職責發生了變化,原有的規定已不適應現有需求。為此,2023年出臺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農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和管護的決定》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出臺農業小型水利設施管護辦法”。
2.重點考慮
《管護辦法》結合我省實際,以問題為導向,聚焦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實踐中管護主體落實不到位、管護標準不明確、管護職責不清晰等突出問題,作出了相關規定,有效填補了當前我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工作制度方面的空白,進一步完善了管護長效機制。
3.主要內容
《管護辦法》共六部分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第1條至第4條主要明確管護目的、適用范圍、管護內容、管護原則及管護主體。根據我省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小而多、分布散的特點,明確其所有者、受益者為管護主體。并對以政府投資或者財政補助為主興建的,以承包、租賃等方式進行流轉的,以農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等自建自用為主的小型農業水利設施,明確規定了其管護主體,確;鶎釉诖_定小型農業水利設施管護主體時有據可查。
(二)第5條主要明確用于農業生產的小型水源、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等工程的管護標準。具體對適用范圍內的山(坪)塘、水池(窖)、小型泵站、灌溉機井、引水壩(堰、閘)等小型水源工程和小型灌排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等小型農業水利設施分別明確了管護標準,確保管護主體在落實管護工作時有標可對。
(三)第6條至第7條主要明確政府、行業主管部門、村級組織、管護主體、受益戶等職責分工。結合事權劃分,對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村級組織和管護主體職責進行了明確劃分,保障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村級組織和管護主體在開展管護工作時有章可循。
(四)第8條至第9條主要明確管護資金籌措方式、資金使用管理要求。以保障管護資金使用效益,提升管護工作質效。
(五)第10條至第12條主要明確對管護成效顯著地方的獎勵和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辦法。以確保各地在對管護工作開展監督指導、對違反規定、破壞小型農業水利設施行為執法時有規可依。
(六)第13條主要明確辦法施行時間和有效期。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網、農水處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