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解讀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26-03-06 08:20
《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25年11月6日經省水利廳廳務會審議通過,2026年1月30日起施行。此次修訂旨在結合本省省情,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是貫徹落實質量強國戰略,保障水利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一、《辦法》修訂的背景與目的
(一)修訂背景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明確要加強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監管,落實主體責任,規范從業行為。2023年8月,水利部印發《關于提升水利建設質量的實施意見》,強調要加強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強化施工自檢、監理平行檢驗、質量監督抽檢工作,鼓勵開展項目法人全過程檢測,建立以設計技術指標、工藝試驗參數、樣板質量指標、質量檢驗標準為主的質量檢驗指標體系。2024年7月,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要健全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體制機制,健全現代化基礎設施建設體制機制,健全重大水利工程建設、運行、管理機制。
(二)修訂目的
通過修訂《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加強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檢測行為,進一步明確檢測單位的資質資格管理、質量檢測各參與方的檢測行為管理、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等。
二、《辦法》修訂的必要性
1.原有辦法與現今檢測需求存在脫節,亟需更新。《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于2012年2月頒布實施,至今已有13年,原辦法中部分內容與當前檢測行業現狀存在脫節,難以滿足當前檢測市場監管的需求,需要對辦法中不合時宜的條款內容進行修訂,并對水利檢測的新形勢、新要求做出相應的解釋和限定。
2.響應《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的明確要求。根據《湖南省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第26條,“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為5年。因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過5年的,最長不得超過10年。標注‘暫行’、‘試行’和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本辦法已頒布實施13年,已經超過規范性文件有效期,需要修訂更新。
3.解決當前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湖南是水利大省,當前的水利工程建設規模逐年加大,工程建設時間緊、任務重,對工程質量的要求也日趨嚴格,檢測作為確保工程質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予以重視。目前,部分檢測單位人員力量與資質能力不匹配、水利建設項目各類檢測回避制度不明晰、工地實驗室設立運行不明確、虛假檢測報告認定無依據等問題嚴重影響檢測市場健康發展,通過修訂辦法,是解決這些行業問題的關鍵舉措。
三、《辦法》修訂過程
2025年1月,省水利廳啟動了《辦法》修訂工作。2025年4月,通過水利廳官網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并征求了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廳機關有關部門、廳直有關單位意見建議。2025年7月,召開聽證會,邀請政法處、建設處以及8家各地區檢測代表單位參加。2025年8月,通過廳合法性審查和公平競爭審查、廉潔性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辦法共收到57條意見,吸納38條。
2025年9月,經廳長辦公會討論通過,2025年10月,經廳務會審議通過,并開展了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自評估。2025年11月17日,省水利廳以湘水發〔2025〕9號文印發《湖南省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并按照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報請省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和統一發布。
四、《辦法》主要修訂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一條,分為總則、資質和資格管理、檢測活動管理、監督管理、附則。
(一)總則
1.適用范圍。在湖南省行政區劃內從事水利工程質量檢測有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于本辦法。
2.核心定義。明確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的定義。
3.管理與責任劃分。明確省級和市縣檢測監督管理權限,明確項目法人、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按規定開展檢測,質量監督機構按需開展抽樣檢測。并明確了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實行回避制度。
(二)資質和資格管理
4.資質管理。明確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乙級資質審批,實行告知承諾制。明確乙級資質申請與延續所需要提交的材料、資質有效期及延續時限。
5.資格管理。對檢測人員資格作出明確要求;對工地試驗室開展檢測活動需要滿足的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對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報告需要滿足的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三)檢測活動管理
6.基本要求。檢測單位和人員需遵守法律法規,執行規范標準,保證檢測數據真實、記錄完整。
7.施工與監理單位檢測責任。施工單位需對原材料、中間產品、工序與單元工程等進行檢測;監理單位需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件等見證取樣,開展平行檢測和跟蹤檢測。
8.業務規范。對檢測單位的分包和轉包作出明確要求;明確檢測單位開展檢測活動需要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依據;并明確檢測單位發現參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時,需及時報告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質量監督機構。
9.試樣與報告管理。試樣抽取、制作及實體檢測需在項目法人或監理見證下實施,檢測單位對試樣的代表性、規范性和真實性負責;嚴禁明示或暗示出具虛假報告,明確了虛假報告的六種情形(如未經檢驗檢測出具報告、偽造原始數據等)。并明確檢測單位需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對原始記錄、報告等歸檔留存,單獨建立不合格項目臺賬。
(四)監督管理
10.監督方式與內容措施。明確省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以“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為主要方式,并對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和有權采取的措施作出詳細規定。
(五)附則
11.參照與施行。明確爭議條款執行原則以及辦法施行日期。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網、質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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