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4303000006/2016-273792
發布機構:市財政局
發布目錄:機構信息
湘鄉市財政局責任清單
湘鄉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www.yqfywz.cn 發布時間:2016-11-28 15:39
湘鄉市財政局責任清單
一、部門職責
序號
|
主要職責
|
具體工作事項
|
備注
|
1
|
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財政有關預算、稅收、財務會計等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分析預測全市經濟形勢,指導全市財政工作,擬定全市財政預算、地方稅收、財務會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監督執行。
|
牽頭擬訂市各項財政政策、預算管理制度、財政激勵制度和預算編制標準體系等,參與擬訂收入分配制度。擬訂市鄉財政管理體制,會同有關股室負責審定市、鄉各部門單位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擬定對鄉鎮財政的轉移支付方案。
|
|
組織擬訂國有土地使用者出讓收支管理的相關政策性、制度性規定。
|
|
||
擬訂市級行政、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章制度。
|
|
||
組織擬訂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開支標準等政策性、制度性規定。
|
|
||
監督管理相關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執行,研究提出相關財政政策。
|
|
||
擬訂支持企業改革、創新、發展的財政政策和相應財政資金管理辦法。
|
|
||
2
|
負責市級財政收支管理;負責編制年度市級預算草案并組織執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全市和市級財政預算、預算執行情況、財政決算;擬定經費開支標準額度、定額,負責審核批復部門(單位)的年度預決算,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
提出財力分配和財政收支預算平衡方案,組織編制財政總預算方案。
|
|
牽頭部門預算編制和調整工作。
|
|
||
牽頭項目預算編制和調整,匯總上報項目預算。
|
|
||
承擔市預備費、上級補助等機動財力的管理。
|
|
||
承擔財政預算總指標的管理。
|
|
||
3
|
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負責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財政票據,監督管理彩票市場,按規定管理彩票資金。
|
負責全市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附加)、罰沒收入、國有資產、資源收益及其它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
|
|
負責財政票據監督管理。
|
|
||
負責土地出讓金、采礦權出讓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支出管理工作
|
|
||
負責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工作,參與住房公積金、物業維修基金等資金監督管理。
|
|
||
負責差額和經費自理單位政府統籌資金清繳工作;負責差額和經費自理單位預算管理工作。
|
|
||
彩票公益金的支出管理工作。
|
|
||
4
|
負責組織實施預算執行;監督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執行;負責組織和匯總編制財政收支總決算和市級各行政事業單位部門決算;負責財政性資金存貸考核;擬定并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擬定政府采購制度并監督管理。
|
牽頭組織實施預算執行,組織落實總預算會計制度。
|
|
負責財政資金結算劃撥和市級財政的資金調度。
|
|
||
編制財政收支報表,分析預算執行情況。
|
|
||
編制財政收支總決算和匯總部門決算。
|
|
||
承擔市本級財政的銀行帳戶管理和財政性資金存貸考核。
|
|
||
推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
|
|
||
承擔市級預算單位月度用款計劃的審批、負責財政直接支付、授權支付匯總額度的下達工作。
|
|
||
承擔市本級財政性資金的撥付、清算、核算等工作。
|
|
||
承擔與代理銀行、預算單位的存款對賬工作。
|
|
||
協調與人民銀行湘鄉市支行經理國庫及其他相關工作。
|
|
||
負責全市財政收入的協調、入庫和核算工作。
|
|
||
擬定并執行國庫管理制度、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鄉級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
|
||
負責擬訂財政集中支付管理規定,擬訂集中支付操作流程。
|
|
||
辦理預算單位財政性資金的支付與核算,即直接支付業務的辦理和核算,授權支付的資金核撥與預算。
|
|
||
|
|
||
5
|
擬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監督管理;擬定需要全市統一規定開支的標準及相關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財政預算內行政機構、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財政預算內的其他收支管理。
|
監督管理市級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組織國有資產處置,審批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和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
|
參與擬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編制資產配置預算。
|
|
||
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清產核資工作,參與企事業單位改革。
|
|
||
負責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的編制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工作。
|
|
||
6
|
負責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擬訂本市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開展績效監控,組織績效評價,反饋評價結果,提出結果應用的意見建議。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股權管理,負責國有資產資本金統計分析工作;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
|
擬訂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的有關政策、制度和實施辦法。
|
|
組織開展市級財政績效評價工作,建立績效評價結果運用機制。
|
|
||
承擔建立完善績效評價專家人才庫的工作。
|
|
||
參與擬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相關制度,組織實施國有資產清產核資、產權界定、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股權管理,負責國有資產資本金統計分析工作;
|
|
||
7
|
管理監督市級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負責財政性投資項目資金及項目評審的相關工作;負責財政統發工資工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負責財源建設資金管理。
|
負責對財政性投資項目的概、預、結(決)算的審查,提出評審意見和財政投資建議;組織實施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和指標體系。
|
|
組織政府投資項目的概、預算評審和財務決算批復。
|
|
||
參與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咨詢機構的業務管理。
|
|
||
負責財政統發工資的日常事務和會計核算。
|
|
||
負責鄉村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負責全市村級公益事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資金的撥付、監管工作;負責審核發放“三農”補貼。
|
|
||
負責財源建設資金管理。
|
|
||
8
|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市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監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的落實;編制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
|
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社會保障資金,并監督低保資金的使用情況。
|
|
參與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并提出有關建議。
|
|
||
承擔社會基金預決算的編制管理。
|
|
||
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的使用。
|
|
||
9
|
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的各項方針、政策;負責管理政府債務;協調政府項目籌融資工作,加強對地方金融機構的財務監管。
|
擬定全市政府性融資和債務管理的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
|
|
負責全市政府性融資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
|
||
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還本付息計劃的編制和執行;
|
|
||
負責全市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工作,督促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還本付息;
|
|
||
指導和監督政府融資平臺的建設和運行。
|
|
||
10
|
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監督和規范會計行為,負責管理會計工作。
|
承擔會計管理工作,組織會計從業資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考試、管理以及高級會計師初評工作,組織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
|
承擔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電算化等管理工作。
|
|
||
監督管理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代理記賬機構等行業組織。
|
|
||
組織查處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行為。
|
|
||
建立和維護會計人員業務咨詢平臺和就業信息交流平臺。
|
|
||
開展會計領軍(后備)人才培養工作。
|
|
||
承擔財會學會、總師協會、注協黨建工作。
|
|
||
組織會計從業資格許可的業務指導;
|
|
||
11
|
監督檢查財稅方針政策、財稅法規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辦法和建議;組織實施市級預算編制、執行和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組織實施市級財政收入、支出及財稅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
|
監督檢查財政法律法規、政策制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建議。
|
|
監督檢查財政預算執行、一般預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專項收入的管理情況。
|
|
||
承擔違反財經紀律案件的審理和復查工作。
|
|
||
組織財政部門內部收支管理情況、內部經濟責任、國有資本金管理情況、市本級政府采購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組織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情況、會計信息質量情況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質量情況的監督檢查。
|
|
||
12
|
負責全市財政系統信息化建設;開展財政科學研究;組織財政人員培訓;負責財政信息和財政宣傳工作。
|
協調組織金財工程的實施;協助組織、管理機關局域網、全市財政業務網絡,建立健全網絡運行及安全保障等制度。
|
|
負責全市財會人員會計業務的繼續教育,系統地組織新的會計制度、會計準則、會計條例等的教學;協助辦理全市會計從業人員各類資格考試的考前培訓和全市財政干部業務培訓。
|
|
||
負責財政信息及新聞的宣傳工作。
|
|
||
13
|
負責提出支農類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建議,制訂相應資金管理辦法;負責調查財政支農專項資金預算調整、追加預算申請;參與城鄉統籌發展有關專項性扶持政策的調研和擬訂;參與財政支農項目立項和驗收工作,參與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
承擔農口行政事業單位政府專項資金預算執行。
|
|
提出支農類專項資金的預算編制建議,批復經審定的農口行政事業單位及各項資金預算。
|
|
||
提出分管部門預算執行過程中支出預算調整建議。
|
|
||
參與城鄉統籌發展有關專項性扶持政策的調研和擬訂。
|
|
||
參與財政支農項目立項和驗收工作,參與財政支農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
|
||
14
|
負責制定市本級農業綜合開發計劃及相關管理制度,負責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法規和制度;制訂本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
|
指導鄉鎮政府、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項目申報主體做好項目申報材料編制及立項申請等工作。
|
|
||
完成項目篩選,建立項目庫。
|
|
||
組織編制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
|
||
承擔落實財政配套資金工作;督促落實項目區村級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及項目單位自籌資金。
|
|
||
負責資金管理與財政資金報賬及項目資金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編報項目實施計劃、財政資金撥款進度報表、資金決算報表和項目統計報表等。
|
|
||
組織編制土地治理項目實施方案,完成產業化經營財政補助項目實施方案的初步審核。
|
|
||
指導、協調、監督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辦理項目實施計劃調整、變更、終止等相關報批手續。
|
|
||
負責完成單項工程驗收、項目縣級驗收及資產移交;明確建后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做好績效評價工作;收集整理檔案資料。
|
|
||
15
|
組織落實涉企有關財政貼息、補助、獎勵資金預算并組織財政扶持性支出項目的審核、實施與監管;組織落實糧食專項資金及政府性糧食風險基金預算;組織外商投資企業的年檢年審;組織金融、供銷、大企業、外資企業等年報的審核、匯編;承擔外國政府、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貸款和國外貸款償債準備金的財政財務管理。
|
監督管理涉企財政補助(含貼息、獎勵)、退庫等政府專項預算。
|
|
負責國有(集體)企業、金融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財務報告和企業財務快報的編審與分析。
|
|
||
負責外國政府和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贈)款及國外貸款償債準備金的財政財務管理。
|
|
||
負責中小企業風險基金管理。
|
|
||
參與企業資金鏈風險處置并負責企業轉貸應急專項資金管理。
|
|
||
參與糧食安全、市級重要商品儲備體系建設,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管理。
|
|
||
16
|
負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負責建立統一的電子化政府采購管理和交易平臺,負責政府采購對外事務;負責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小汽車控購管理工作。
|
組織擬訂政府采購政策和管理制度。
|
|
擬訂集中采購目錄和有關限額標準,審批政府采購類型和采購方式,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全過程監管,負責政府采購信息和統計管理,組織政府采購信息化推進工作。
|
|
||
負責集中采購機構、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采購人和評審專家等的管理工作。
|
|
||
17
|
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
|
|
二、與相關部門的職責邊界
序號
|
管理事項
|
相關部門
|
職責分工
|
相關依據
|
案例
|
1
|
短期培訓收費審批
|
財政局
|
會同物價局審核行政性收費項目
|
《湖南省短期培訓收費審批管理暫行辦法》(湘財綜〔2006〕47號 )
|
國家機關以及由國家機關授權或委托的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根據法律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省政府有關規定開展的時間在三個月內的非學歷教育短期培訓收費必須通過審批。申報單位憑《湖南省短期培訓收費申報表》、報告、報告所附的相關資料到財政部門辦理短期培訓收費立項審批手續。
申報單位持財政部門批準同意短期培訓收費的《申報表》、申請短期培訓收費的報告和相關資料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標準核定手續。 |
物價局
|
會同財政局審核行政性收費標準
|
||||
|
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工作
|
財政局
|
負責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全面工作。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7]4號) 2、財政部關于印發《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一事一議財政獎補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農改[2011]3號); 3、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村綜合改革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預[2014]90號
|
按財政部、省廳的相關規定執行。
|
|
農經局
|
負責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審查。
|
三、事中事后監管制度
(一)會計從業資格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
二、承辦機構
湘鄉市財政局會計管理股
三、監督檢查對象
湘鄉市內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四、監督檢查內容
1.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持證人員)的人員基本信息登記情況;
2.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和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
3.持證人員遵守會計職業道德情況;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五、監督檢查方式
實地檢查:單位會計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持證會計人員當年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并考試合格。
核實取證:會計人員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準確、及時、完整、真實的進行會計核算。
六、監督檢查措施
1.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24小時。
2.根據上級部門安排組織專項檢查。如稅務部門稽查的申報企業,被財政、稅務部門稽核過程中應補繳稅費的企業,對責任會計人員酌情考核扣分。
七、監督檢查程序
1.下達檢查通知明確檢查內容;
2.開展檢查工作,按照規定的檢查方法、內容形成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4.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存入檔案。
八、監督檢查處理
根據《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持證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
(二)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調轉登記的;
(三)未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進行信息變更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帳簿的;
(二)私設會計帳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帳簿或者登記會計帳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帳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代理記賬機構年度報備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依據
《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
二、承辦機構
湘鄉市財政局會計管理股
三、監督檢查對象
湘鄉市內代理記賬機構
四、監督檢查內容
1.代理記賬機構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備案事項的報備情況;
2.代理記賬機構保持設立條件的情況。
五、監督檢查方式
1.書面資料檢查: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
2.實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六、監督檢查措施
1.定期報送書面檢查資料,每年4月30日前,由代理記賬機構向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報送相關材料;
2.按相關要求不定時的報送保持設立條件的相關資料。
七、監督檢查程序
1.下達檢查通知明確檢查內容、上報檢查資料;
2.開展檢查工作,按照規定的檢查方法、內容形成檢查記錄;
3.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處理;
4.將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存入檔案。
八、監督檢查處理
按照《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手段獲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在不超過2個月的期限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回代理記賬資格。
(三)財政票據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財政票據管理辦法》
二、承辦機構
湘鄉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三、監督檢查對象
在本市行政區域管轄范圍內使用財政票據的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務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四、監督檢查內容
財政票據的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等方面情況,具體內容:是否建立內部財政票據管理制度、專人管理票據、建立票據登記領用臺賬;財政票據填寫是否規范、準確、完整,填開金額與實際收取金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財政票據串用、混用行為,或擅自轉讓、轉借、涂改票據,以及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對使用完畢的財政票據存根,是否按規定整理,妥善保管;是否按時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核銷;丟失毀損財政票據是否及時申明作廢,并向財政票據監管機構備案;是否存在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財政票據使用單位在領購、發放、使用、保管、核銷、銷毀票據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實施日常監管,票據領購情況核對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根據上級要求或本市實際,對收費項目多、收費金額大、社會反映強烈、信訪多、收費期滿需重新審批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上年度檢查發現違規收費行為和票據填寫不規范的收費單位實施專項檢查。
(三)根據公眾投訴舉報,組織實施重點執法檢查。
六、監督檢查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接受公眾的投訴舉報。
七、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財政局根據上級部署、公眾舉報、社會關注等情況制定財政票據檢查實施方案;
(二)市財政局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單位執行財政票據管理制度的情況實施檢查,制作財政檢查簽證單,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反財政票據管理制度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財政票據管理辦法》進行相應處理。
八、監督檢查處理
(一)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金額3倍以下不超過30000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1.違反規定印制財政票據;
2.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
3.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
4.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票據監制章;
5.未按規定使用財政票據監制章;
6.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偽造財政票據防偽專用品;
7.在境外印制財政票據;
8.其他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對涉及財政收入的財政票據有本條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二)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辦法》規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三)單位和個人對處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國家工作人員對處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或者提出申訴。
(四)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依據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二、承辦機構
湘鄉市國庫集中支付局
三、監督檢查對象
市級預算單位、集中支付代理銀行
四、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二)監督檢查內容
1、市級預算單位、集中支付代理銀行是否按規定開設單位零余額賬戶、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和公務卡;
2、市級預算單位是否按規定編報用款計劃;
3、市級預算單位公務卡開卡、激活、刷卡、報銷是否符合規定。
4、市級預算單位是否按規定處理各項財政資金支付賬務;
5、代理銀行是否按規定辦理支付和清算業務;
6、代理銀行是否按規定報送財政支出報表并及時對賬;
7、其他應當依法監督的內容。
(二)監督檢查指標
1、日常檢查:對市級預算單位上報的用款計劃進行審核批復,審核面100%。
2、專項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
3、代理銀行服務質量問卷調查:每年一次,抽查面不少于全市市級預算單位的10%。
五、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市級預算單位用款計劃編報、會計核算等方面存在的問題實施日常監管;
(二)根據上級要求或本市實際,結合各項財政專項檢查對市級預算單位的集中支付及公務卡業務進行檢查;
(三)市財政局和人民銀行湘鄉市支行共同開展代理銀行集中支付業務的專項檢查;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方式。
六、監督檢查措施
在實施監督檢查中發現預算單位和代理銀行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做出責令限期改正、采取相應補救措施。
七、監督檢查程序
開展市級預算單位檢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市財政局根據上級部署、社會關注等情況制定檢查實施方案;
(二)市財政局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單位執行集中支付制度的情況實施檢查,制作財政檢查簽證單,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為的,依據《湘鄉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進行相應處理。
開展代理銀行檢查,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根據年度計劃,市財政局會同人民銀行湘鄉市支行制定檢查實施方案;
(二)對代理銀行下達檢查通知書;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許可人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代理銀行辦理集中支付業務情況實施檢查并制作場檢查筆錄,交當事人確認簽字;
(五)發現代理銀行存在違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為的,依據《湘鄉市市級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辦法》進行相應處理。
八、監督檢查處理
市屬預算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監督工作和辦理財政資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擅自變更預算,改變預算用款方向或性質;擅自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國庫庫款和財政專戶資金;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財政違法行為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責令糾正,并給予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代理銀行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違反市財政局或預算單位支付令,將財政資金支付給支付令以外的單位、個人,由代理銀行承擔損失。同時,由人民銀行湘鄉市支行會同市財政局對該銀行予以通報批評,取消其代理資格,并責成上級主管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政府采購評審現場監管
一、監督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二、承包機構
湘鄉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辦公室
三、監督檢查對象
湘鄉市采購代理機構組織實施的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
四、監督檢查內容和指標
(一)監督檢查內容
1、檢查采購方式是否與核定的一致;
2、復核開標情況;
3、復核評審委員會組成情況;
4、對評審活動進行現場監管,對評審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予以糾正;
5、審核評委打分情況和項目評標報告。
(二)監督檢查指標: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進行現場監管或通過現場視頻監控進行監管;
2、專項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通過查閱評審資料或通過調取現場視頻監控進行監管;
3、全面檢查:每年組織1次。
五、監督檢查方式
1、預算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公開招標項目,由市紀委、市采購辦和其他監管部門人員進行現場監管或通過現場視頻監控進行監管;
2、預算金額在00萬元以下的采購項目,由采購辦采購人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進行現場監管。
六、監督檢查程序
1、市財政局采購辦派員現場監督檢查政府采購項目評審活動;
2、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對監督檢查的內容形成書面記錄;
3、對監督檢查中如發現問題當場提出質詢,并向主管領導或上級部門報告;
4、對有質詢等情況的,監管人員在簽署項目評標報告時記載具體情況,并將具體情況存入檔案。
七、監督檢查措施及處理
現場監管人員發現評審過程中存在實質性改變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或評審標準的,以及評審人員未按照采購文件載明的評審方法、評審標準進行評審的,應當場提出質詢,并向主管領導或上級部門報告;在征得主管領導或上級部門同意后,可視情況采取要求評審委員會暫停工作等措施。對質詢、暫停評標等情況,監管人員在簽署項目評標報告時應記載具體情況。
(六)政府非稅收入事項監管
一、監督檢查依據
《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
二、承辦機構
湘鄉市非稅收入管理局
三、監督檢查對象
執收政府非稅收入的單位。
四、監督檢查內容
政府非稅收入執收、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具體內容包括:執收單位是否按規定執收,是否按規定嚴格執行取消和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執行行為,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方式變相繼續收費行為;對取消的項目,執收單位是否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注銷手續,是否按規定到原核發財政票據的財政部門辦理票款結報核銷手續,相關收入是否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或財政專戶;是否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規定;是否存在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五、監督檢查方式
(一)對執收單位在政府非稅收入執收、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實施日常監管。
(二)根據上級要求或本市實際,對收費項目多、收費金額大、社會反映強烈、信訪多、收費期滿需重新審批收費項目或收費標準、上年度檢查發現違規收費行為和票據填寫不規范的執收單位實施專項檢查。
(三)根據公眾投訴舉報,組織實施重點執法檢查。
六、監督檢查措施
(一)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二)接受公眾的投訴舉報。
七、監督檢查程序
(一)市財政局根據上級部署、公眾舉報、社會關注等情況制定政府非稅收入檢查實施方案;
(二)市財政局負責人指定兩名以上執法人員參加監督檢查;
(三)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出示有效行政執法證件,說明來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權利和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
(四)監督檢查人員對被檢查單位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的情況實施檢查,制作財政檢查簽證單,交當事人確認簽字;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五)發現被檢查單位存在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行為的,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相應處理。
八、監督檢查處理
(一)違反《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執收單位有下列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責令改正,限期補收應當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或者退還違法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1.違法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
2.擅自委托執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3.未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范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及其依據的;
4.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執收的主體、范圍、對象、標準、期限、程序的;
5.將執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繳入國庫、財政專戶、財政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擅自開設政府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的;
6.未按照規定的執收方式執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7.違反規定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8.擅自在執收單位之間上解和下撥政府非稅收入,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和下撥的政府非稅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的;
9.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三)印制企業有下列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收繳并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違反規定印制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2.違反規定向財政部門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3.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4.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監(印)制章的;
5.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
印制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1.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2.轉借、代開、串用、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3.使用非法票據的。
(四)違反《湖南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規范案件查處
一、監督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二、承辦機構
湘鄉市財政監督檢查局
三、監督檢查對象
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管理事項的單位或者個人
四、監督檢查內容
根據《湘鄉市財政局財政檢查工作規程》、《湘鄉市財政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行政處罰案卷質量進行評查,對錯案進行追責。
五、監督檢查方式
日常監督與抽查
六、監督檢查措施
一般案件的查處,按本制度第三條查處流程依法查處。經審查確定為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由本局制作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報告,并于每年一月底、七月底前將每半年做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目錄報市政府法制辦備案。
七、監督檢查程序
一般程序處罰案件查處流程包括立案、調查、告知、決定、結案等五個步驟:
(一)發現違法行為并立案。執法人員認為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填寫《立案呈批表》,附上證據及相關材料,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法制部門審核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對報批立案的案件,除法律、法規等有明確的規定外,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自發現或者受理案件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二)調查取證。立案后,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等。調查結束后,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調查終結報告》,附上證據及相關材料,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法制部門審核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三)告知。案件調查終結后,辦案人員應及時制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并送達當事人。告知書中應載明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其中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的擬處罰決定,需告知其有聽證的權利。
(四)作出處罰決定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后,辦案人員應當制作《行政處罰審批表》及《行政處罰決定書》,附上證據及相關材料,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法制部門審核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批準后,辦案人員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其法律救濟權利及途徑。
(五)執行。
(六)結案。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后,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履行處罰決定的,辦案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附上證據及相關材料,經承辦部門負責人、法制部門審核后報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
八、監督檢查處理
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以外,本級財政部門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對涉及財政、財務、會計管理事項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的監督檢查發現在下列范圍內存在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應當立案查處:
(一)本級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本級預算收入的征收和解繳;
(三)本級國庫辦理本級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和預算支出資金的撥付;
(四)財政性資金的使用;
(五)國有資產的管理;
(六)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
(七)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執行;
(八)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八)行政處罰裁量權規范
一、監督檢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湘鄉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二、承辦機構
湘鄉市財政監督檢查局
三、監督檢查對象
湘鄉市行政事業單位及部門
四、監督檢查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湘鄉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相關規定制訂。
五、監督檢查方式
日常監督與抽查
六、監督檢查措施
(一)局法規股負責各行政處罰實施機構行政處罰裁量行為的規范和監督,并對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范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和廢止以及經濟形勢、社會情形等變化作相應調整和完善。
(二)行政處罰實施機構依照《湘鄉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擬對當事人實施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執照、較大數額的罰款、沒收較大數額的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的行政處罰時,提交局財政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三)從重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湘鄉市財政局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予以認定。
(四)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行為的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七、監督檢查程序
由局審理委員會根據行政違法事實,根據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集體審理。
八、處理辦法
對法律、法規和規章中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進行細化,并歸納、分類;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或并用行政處罰種類的,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當事人主觀過錯、消除違法行為后果或影響等因素,確定適用該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標準及單處、并處的行政處罰的標準;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政處罰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據上述因素,細化具體的行政處罰幅度;對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罰款的裁量階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則匡算出相對科學、合理的裁量階次和罰款幅度,但均不得超過法定罰款限度。
四、公共服務事項
序號
|
服務事項
|
主要內容
|
承辦機構
|
聯系電話
|
1
|
稅收宣傳
|
運用電視、報刊、網站等平臺,宣傳與群眾密切相關的稅收政策,同時,著力宣傳我市地稅系統便民辦稅等有關舉措,以滿足公眾稅收知情知曉權,方便群眾辦稅
|
法規股、辦公室
|
56710238
|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
相關解讀
- 全部留言
- /
- 評論
- 有用()